《少年月刊》2016年第3期作品之一:《尴尬的好事》!
(2016-03-26 13:15:28)
标签:
教育 |
分类: 感悟生活,感悟人生 |
白玉成
孙明鑫是向阳中学的七年级学生,平时喜欢助人为乐。在他住的街道有一个孤寡老人刘大爷,每到节假日,孙明鑫都要去刘大爷家,不是帮着收拾屋子,就是打扫院子,刘大爷逢人就夸孙明鑫是个懂事的孩子。
可最近,孙明鑫却遇到了一个让他很纠结很尴尬的事情。
周日,孙明鑫还像往常一样,早早的来到刘大爷家,把院子打扫得干净,又开始擦拭玻璃。其间,刘大爷和孙明鑫有说有笑,场面很是温馨,可意外就在这个时候发生了。在擦最后两块玻璃的时候,孙明鑫一不小心,从窗台上了下来。见状,刘大爷忙找来邻居,一起将孙明鑫送到医院,并通知了孙明鑫的家长。
医生检查后确认,孙明鑫的左胳膊已造成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孙明鑫前前后后共花去了1180元钱。
大家以为事情就此完结了,没想到孙明鑫的家长却向刘大爷提出了赔偿一部分医药费的请求,刘大爷没有拒绝,可他的家属却说,孙明鑫是自愿来帮忙的,况且还是自己不小心才摔伤的,根本赖不着刘大爷,所以没有答应赔偿一事。孙明鑫的家长一气之下,就把刘大爷和其家人告上了辖区司法所。
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建议刘大爷为孙明鑫支付医疗费393元,其余费用由孙家负责,孙明鑫的家长也没有再提出异议。随后,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还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方圆律师提醒
本案中,孙明鑫利用周日帮助孤寡老人刘大爷擦玻璃本来是件好事,却一不小心摔伤了胳膊。表面上看,是自己的过失导致的事故,但究其前因后果发现,双方都没有过错,据此,司法人员考虑到刘大爷是孤寡老人,便做出了只赔偿三分一的裁定。好心做好事,值得称赞,但我们在做好事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以免如此“尴尬”的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