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人“知识”也违法》发《少年月刊》2015年第5期,谢谢小羊编辑!
(2015-03-11 13: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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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金耳环有期徒刑教育文化 |
分类: 感悟生活,感悟人生 |
教人“知识”也违法
宋星是襄樊市樊城区某中学学生,平时喜欢看一些关于刑警破案的影片,并经常模仿影片中的暴力行为,学习影片中一些偷盗、抢劫的违法手段。
2014年1月,宋星实在厌倦了学校生活,毅然离开了学校去外面瞎混。那段时间,宋星认识了很多所谓的“朋友”。为了表现自己的仗义,也为了让大家有钱花,他把自己在电视里学到的抢夺金耳环的技巧和方法通过口头讲解、身体示范等方式向陈云吉、郭石崇等人传授,并且要求他们如果抢夺得手后分给自己点零花钱。宋星想,就算他们被警察逮捕,自己也没有什么事情,因为自己又没去参与这些违法犯罪活动。
之后,陈云吉、郭石崇等人就开始把宋星传授的犯罪手段进行“实践”——在宜昌市抢劫妇女的耳环。据统计,2014年1月至5月,陈云吉、郭石崇等人先后在宜昌市城区抢夺作案9起,抢得金耳环共计价值7354元。
2014年5月,陈云吉、郭石崇等人被警方抓获。随后,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以宋星传授犯罪方法罪向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0月,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星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方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5条,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宋星有期徒刑1年。
法官说法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方圆律师提醒
本案中,初中生宋星明知抢劫违法而自作聪明利用他人作案,以为自己可以躲过法律的严惩。不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最终落得个身陷牢笼的下场。宋星在学习中没有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其行为令人扼腕叹息。同学们要吸取教训,在学习和生活中要分清好坏,不要试图触碰法律的高压线,否则终会害人害己。
白玉成,笔名:白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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