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篇法律稿子刊于2015年《少年月刊》1-2期多棱镜栏目

1、动不得的板凳
动不得的凳子
白山石
王林和李平是某初中同班同学。一天下课后,王林在教室内站起来收拾书桌,李平想和他开个玩笑,于是趁机撤走了王林的椅子。王林没有注意,坐下时直接摔坐到地上。被同学扶起后,王林感觉腰部不适,随后,班主任联系了王林的家长带孩子到医院做检查。经诊断,王林尾骨骨折、骨膜损伤,构成10级伤残。王林父亲要求学校和李平共同赔偿王林的医疗及相关费用时,遭到了校方拒绝,校方认为是李平一手造成的事故应由其负全责。李平家人也不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于是,王林父亲将学校和李平告上了法庭。
王林受伤,主要原因是李平将其座椅撤走的行为造成的,李平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林、李平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事件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王林无责。故法院做出如下判决:李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8.4万元,由其法定监护人,即他的父母承担;学校承担30%的责任,即3.6万元。
法官说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
方圆律师提醒
本案中,李平的一个玩笑给王林造成了巨大伤害,同时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真是一时不慎,害人害己。在日常生活中,开玩笑一定要把握分寸,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情千万不要去做,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切不可图一时的高兴而不计后果。
2、汤桶里的“呋喃丹”
汤桶里的“呋喃丹”
白山石
淮安市淮安区七年级学生张海波,在晚自习课上摆弄手机时,被校长发现,将其手机暂扣。几日后,校长将手机交给班主任处理,张海波并不知情,向校长提出归还手机。校长告知其去找班主任索要,张海波认为校长是不愿还其手机,才故意谎称给了班主任,遂萌生怨恨。为泄愤,某日中午,张海波在学校食堂就餐时,趁人不备,将事先准备的“呋喃丹”(一种杀虫剂)投放到学校食堂的汤桶内,致使黄某等60余名学生出现呕吐、头晕、四肢无力等不同程度中毒现象。校方发现后,迅速将中毒学生送到附近医院救治。因治疗及时,绝大多数中毒者于当日或两日内治愈出院,少数重度中毒者也于一周后陆续出院,合计支出医疗费61812.16元。警方介入调查,迅速查出此起严重中毒案件系张海波所为。
张海波出于个人报复泄愤的目的,在学校食堂的汤桶内投放高毒农药,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张海波犯罪时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上不希望发生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根据最大限度地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机会的原则,淮安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张海波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方圆律师提醒
本案中张海波因为向校长索要手机不成就产生了报复的念头,足见他的情绪多么极端,用投毒的方式报复能够产生多大的影响不去思考,也是他犯下大错的主要原因之一。由此可见,张海波走到这一步,正是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和心理健康障碍造成的。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人生观、道德观,提高心理素质,增强沟通以及应对各种问题的能力。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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