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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希望小学”应该何去何从?

(2009-12-16 07:52:07)
标签:

川烟草希望小学

义务教育法

国务院

各级人民政府

汶川地震

分类: 说闲话

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书写千秋使命文章

 

上海交大教授:希望小学不该存在

    2006年9月1日实施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去年地震后,四川灾区建立了一所“四川烟草希望小学”,不仅屋顶上有明显的“中国烟草”的标识,楼下的一块石板上还写着“立志奉献社会,烟草助你成才”。

    认真琢磨一下以上两条,确实是矛盾的。既然“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怎么会有“四川烟草希望小学”呢?国家明文规定烟草是不允许做广告的,这个不说,单就企业助学(包括烟草助学)而言,就违反了国家《义务教育法》,这种企业替政府买单的做法,不仅仅是越俎代庖,还有政府不作为之嫌,大大影响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形象。

    这样说来,上海交大教授所言非常正确,2006年9月1日以后,我们国家就不应该再有“希望小学”。就我国目前社会现状来说,贫困大学生还是很多的,中国青年基金会依靠“希望工程”做了大量的工作,企业的爱心和良好愿望应该从“希望小学”转移到“希望大学”上了。

    我们是应该按照《义务教育法》纠正失误了,不要让国人和洋人再有其他过分的误解,以为我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连一个“四川烟草”都抵不过,那就玩笑开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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