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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场地器材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及措施探析

(2012-11-10 09: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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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在学校教育的众学科中,学生伤害事故是体育教学过程中需要直接面对的一个问题。在体育教学过程中,采取全面有效的安全措施是十分重要的。学生的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学校、教师的声誉以及学生家庭的幸福,而且直接会影响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师生双方对安全问题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教师上体育课对安全隐患强调不够,要求不严;课的组织不合理;教师之间场地协调不合要求;场地器材不合要求;课的安排不当;准备活动不充分等等,都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一、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原因。

学校体育器材设施是指作为体育教学训练、竞赛、锻炼和体育娱乐等活动之用的体育建筑、场地、室外设施以及体育器材等的总称。学校体育设施是完成学校体育教学的物质基础,是学校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已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现实问题,其发展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学校体育改革的前途。因此,学校体育设施的发展在体育的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体育场地、器材是学校体育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物质保障,因此在我国现行有关学校法律中对学校体育场地、器材的配置做出明确规定。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新建、扩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实践中,部分学校未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部分器材年久失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发生伤害事故。据报道因场地器材等体育设施不安全因素而引发的伤害事故约占体育伤害事故的29. 1 % ,是造成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

因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伤害。是指因学校的场地、设施、器械等不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1:

某学校的体育课上,一男生在自由活动时跃起抓住足球门栏,但因该门栏固定不牢,导致门栏翻倒压在该男生的腹部,造成重伤。

案例2:

孟某均系高一学生, 1998年5月28日上体育课打篮球时,孟转身在篮底下投篮时不慎被突然掉下来篮筐砸伤右眼,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孟花费各种费用5688元,孟的父母找找到学校索赔未果,于1999年3月将学校诉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

原告系洛阳市某高中学生,上体育课期间,体育老师令其自由活动,自己去传达室接电话。正在学习双杠动作时双杠一侧的固定螺丝脱落不慎摔下来,经诊断为左尺骨骨折,花去医疗费万余元。原告将校方诉上法庭。

案例4:

某市一农村中学学校的篮球场不平整,篮圈下有好几处都是深一块浅一块,初三学生李某在抢夺篮板球下落时踩到凸起水泥块上,导致学生李某右脚胫骨骨折,造成重伤。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体育场地、器材等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是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按照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场地、器材是防止同类伤害事故发生的关键,是学校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如何减少或杜绝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

(一)、体育政策法规使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的质量得到保证,是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宝。

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确定事故是否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是看事故是否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高质量的体育场地器材产生伤害事故的概率是较小的,这就需要政策法规来制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同时需要厂家来遵守这个产品的执行标准。

政策法规是保证体育设施发展的行政措施,因此,应该了解我国现有的关于学校体育设施的政策法规情况。国家教育部根据2001年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教学大纲的精神,对1989年颁布的《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为《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和《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文件规定:“体育器材设施是保证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正常进行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是检查、督导、评估、规范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都应重视和加强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的建设和配备工作,在财力、物力上予以保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检查中小学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建设和配备情况,并把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建设和配备情况作为评估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师资、经费、体育场地、设施问题”;《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第二十条规定:“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订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第十条规定:“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强度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故”《体育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批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在国外,大部分国家都是通过体育法来规范体育设施的配备及标准:如《澳大利亚体育行为规则》第十五、二十条规定:“供使用的机械设施,都必须安全完好并要适合参加运动儿童的实际能力水平”、“规则、仪器设施、比赛时间计划安排表,都应考虑到参与者的年龄、运动能力及发育状况”;《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第九章第四十条规定:“在决定兴建初级学校和制定培训预测方案时,应重视在所有教育机构的建筑中设立体育教学实践所必需的体育设施的必要性”;《秘鲁体育法》第五章第六十二条规定:“在所有中小学、大学都要考虑建筑体育设施”;《波兰体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运动设施的使用、设计、建造和更新,应符合安全和卫生的要求并方便伤残人使用”。还有日本、德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都通过法律法规规定了体育设施的配备、管理和使用。

尽管我国制定了不少有关学校体育设施的政策和法规,但执行力度还很不够,难以满足学生对体育设施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针对我国学校体育设施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制定的各级学校体育器材设施配备标准,争取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配齐,并要求达到卫生和健康标准。

(二)、学校应该配备合格的专职体育教师。

有的学校的专职体育教师少,基本上是其他科目教师兼职的,上课就是“放羊”,根本不懂得检查体育器材和场地设施。合格的体育教师具有广博的知识和对各种危险的超前预见性,是避免伤害事故发生的首要前提。合格的体育教师在上课之前应该检查器材的安全性,不管是新的器材(尚未使用过的)还旧的器材;不管是固定的器材还是移动器材;不管是上体育课还是课外活动课;不管是业余训练还是自由活动。作为一个体育教师都有责任检查一下学生会用到的体育器材的安全性。要保证学生的安全仅靠有效、得力安全措施和责任心是不够的,还要有体育教师具有高超的场地器材安全保护技能,其中包括:

⑴对场地器材进行安全布置的技能。

⑵对场地器材进行检查和保养的技能。

⑶对紧急伤害事故进行正确的初步处理的技能等。

体育教师在上课之前如果没有检查场地器材的安全性,一旦伤害事故发生那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教师要负责任的安全事故

教师要负责任的理由

羽毛球拍头飞出刺伤学生眼睛

球拍使用时间长了,旧了,教师用前没有检查。

新安装的足球门或篮球架到下砸伤学生

教师在厂家安装好球门后没有认真检查验收

学生从双杠上掉下来摔伤

教师在没有确认学生有保护能力前让学生上器械。

学生在湿滑的地上练习时摔伤

教师没有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或更换教材

学生在练习实心球教学中砸伤

教师教学组织失误,练习时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提示。

秋千的横梁断裂致使学生受伤

自制秋千质量不合格,或没有及时检查、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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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应规范体育器材设施的购买渠道.

有些学校为了省钱就到小商品市场批发一些价格便宜不合格的一些体育器材来充实学校的体育器材室,这为后面的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埋下祸根。

加大教育投入,购置必备的体育用品和器材,建立和完善体育设施和体育器材的维修、保养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学校体育工作应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积极进行,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学校应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健全本校体育管理机构,制定详细的学校体育工作计划,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学校体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是在体育器材的购买工作上,要求统一购买由国体认证中心(NSCC)认可的体育产品。

(四)、消除安全隐患要定期对体育场地器材作检查。

在平时的工作中,对场地和器材都要进行定期细致的检查,对有质量问题的器材要及时发现,及时修理;对场地的要求首先做到平整,无坑凸;对安装不牢固的器械要及时修复。全面加固室外体育器材,经检查需焊接、维修、重新埋栽的必须全面维护;凡是因质量问题已不能使用的坚决拆除,不留隐患。

体育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仍需要不断完善。当由家庭独自承担,或由学校全部赔偿,或由双方分担都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时,借助于‘体育保险’解决此类问题是一条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体育保险的经验和做法,尽快填补中国体育保险上的空白。

(五)、体育保险是体育场地器材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后的有力保障。

国外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在处理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是借助于体育保险。美国有各种类型的学校体育保险,这些学校体育保险对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类型、赔偿金数量,以及监督机构与办法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这对学校体育活动的顺利开展起保障作用。日本学校安全会为日本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立了《学校灾害互助保险》。学校根据该法与学校安全会签署灾害互助给付契约,并交纳一定的保险金,就可以获得《学校灾害互助保险》中的各种权利。日本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上都加入了该保险,很大程度上解除了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经济赔偿的后顾之忧。日本还颁布一些法规,如《日本学校安全会法》、《健康保险法》。这些法规保障了体育保险的实施,使体育保险有法可依。《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体育团体必须告知其成员签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利益所在。该项保险在人身损害时可提供多种一次性补偿”;《波兰体育法》中规定:“体育协会或运动组织者负责提供运动者在体育活动中的安全、卫生条件和意外事故保险”。体育保险现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通过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制度上确保体育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可以有效地保护学校体育中学生出现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时的合法权益。另外,还有些国家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是求助社会保障的,如俄罗斯颁布的《俄罗斯联邦体育运动立法原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于从事有组织的体育运动而使健康受到损害的公民,有按一定手续享受充分的医疗,社会保障、生活和恢复职业能力的权利,并可得到俄联邦体育运动基金会的补充经费”。

在学校无过错的学生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中,反映的实际上不是一般的法律问题,而是风险问题。因为民事责任一般与过错有关,出现过错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所有事故都要学校来承担责任的话,学校的风险太大。很多学校因噎废食,尽量减少课外活动,拆除容易造成损伤的运动器械,避免承担责任,这与素质教育精神不符。

因此,大家都应该树立这样的意识:社会是有风险的,体育运动的风险更大,法律只能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但不能消灭风险。一个人不能完全免除风险带来的责任,也不应完全由第三人赔偿,最好的解决途径就是保险,国外大多通过如此。我国此类事故也应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

目前,我国已有的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从十元到百元不等,学校大多动员家长自愿给学生投保。由于存在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意外伤害险范围不广、赔付数额少、索赔难度大、人们意识有待加强等问题,并非所有的学生都保险在身,因此,探索建立健全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学校体育伤害意外保险制度十分重要。

鉴于我国保险业现状,学校也应主动购买职业责任险来合理规范避免职业责任风险、保障当事人(体育教师)权益,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已经加快了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开拓和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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