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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费”真能让导游改邪归正吗?

(2009-10-19 17:25:22)
标签:

小费

服务费

对症之药

薪酬制度改革

签订旅游合同

深圳市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导游“小费”将转正!《南方都市报》(10月19日)记者获悉,深圳市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将会在一个月内出台,其中明确规定,允许导游合理加收导游服务费,即通常所谓的“小费”,这在全国开了先例。

当下,导游带游客去购物点、自费景区以收取返点,是最让游客深恶痛绝的公害,已经成为旅游业的一大顽疾。在这样的业态下,深圳市欲通过允许导游合理加收导游服务费,促使其提高服务质量,虽然有了整治的决心,却未必是一剂对症之药。

导游强带游客购物已被诟病久矣,旅游行业管理部门不考虑如何加大对导游的监管力度,清除害群之马,反将导游这种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归咎于导游薪酬制度不合理,这不仅是一种“护短”行为,也等于间接认可了导游非正常牟利的合理性,是对导游违规行为的纵容。从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踏上行程的那一刻起,二者之间契约关系已经形成。让游客享受到满意的物有所值的导游服务是旅行社不容推脱的责任。导游为利益驱使强制购物等行为既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合同违约。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旅行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旅行社,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导游、领队人员也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措施不可谓不严厉,可导游强带游客购物却没有丝毫收敛,为什么?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谁来监管旅行社、导游的行为,谁来执行对违规者的刑责?虽然条例对旅游、工商、价格、商务等部门都赋予了监管责任,但是“三个和尚没水喝”,多头监管等于没有监管。也正因为如此,条例实施将近半年,鲜见有旅行社或者导游因强制游客购物而受罚的。

在旅游业监管缺位的语境中,寄希望于用“小费”换服务,以此刺激导游的服务热情,提高导游的职业操守 ,无疑是饮鸩止渴。退一步讲,就算游客可以容忍“小费”合理化,那么,谁来确保导游在收了小费之后,服务质量一定会提高呢,他们真的能在“小费”的感化下,抵制着来自购物点、自费景区带来的高额回报吗?

一个新政的实施必须有相关的辅助措施,就导游加收导游服务费而言,方案如何具体执行?是自愿支付还是强制支付?是明码标价还是随意收取?收了钱服务还是打折怎么办?等等,这些方案制定部门都考虑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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