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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村支书被示众判刑”三个问号待解 

(2009-08-24 10:48:04)
标签:

法律

村支书

未决犯

已决犯

刑期

沁阳市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8名农民因在村内散发传单,指控村支书有经济问题等,引来焦作市沁阳公检法机关的全力介入。8人被逮捕时,脖子挂着牌子被押上公捕大会舞台“展览”。最终,8人均以诽谤罪被判刑,上诉后重审结果是量刑的加重。他们再次上诉,焦作法院再次发回重审,目前结果未明。(8月24日  新京报)

因为案件被“再次发回重审,目前结果未明”,所以本文不论8名农民和村支书之间的恩怨,单就新闻报道中的事实看,沁阳市的公检法针对此案的司法行为,至少在以下三方面存疑待解。

疑问一,动用“公捕”这一司法陋习,涉嫌损害人犯尊严。对于8名村民的逮捕,沁阳市采取了“公示”方式。每人脖子上挂了牌子,写着:扰乱公共秩序。在我的印象中,头戴大高帽,胸前挂牌子游街示众,是上世纪七十年代斗地主常用的方式。而司法机关的公捕公判因其离经叛道,游街示众缺失人伦,违反法治理念,早已被我们国家宣告不法。1988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如今沁阳市对8名涉嫌“诬告”村支书的村民,动用这种被广为诟病的司法陋习,是因为这几个人民愤极大还是别的什么原因呢?沁阳市司法机关“示众式执法”不仅损害了人犯的个人尊严,还有损害了国家司法的威严。

疑问二、自诉案件为何要公诉。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8名被告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而根据刑法规定,诽谤是自诉案,除非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才可以公诉。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应让村支书自己到法院起诉,而不是由公安机关实施刑拘。沁阳市公检法机关程序涉嫌违法。

疑问三、重审加刑只为“不算超期羁押”?一个极其普通的案件两次发回重审,已经证明疑点较多。而对于重审加刑,沁阳法院更是讳莫如深。8名村民中有两人原来被判一年有期徒刑,刑期从2008年4月到今年4月3日。但直到今年6月24日重审判决,二人仍关在看守所。重审后,二人每人被加刑期5个月,到今年9月3日。律师认为,此举为“如此便不算超期羁押”。律师转达的沁阳市法院分管刑庭的副院长杨金保 “加刑是因羁押已超过刑期,没有办法了”这一说法,证实律师揣测不虚。果如此,沁阳法院在量刑上是否太过随意?而对于记者提出的疑问,从焦作中院到该市政法委书记都婉拒采访。那么,我们要问,信息日益透明的今天,河南省高院都能首开在网上公开判决书的先河,沁阳政法系统的领导对一个两次发回重审的案件却三缄其口,他们又在刻意回避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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