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从赵宇案看刑事羁押必要性

(2019-03-02 16:20:25)
标签:

赵宇

律师

     从赵宇案看刑事羁押必要性
图片来自网络

        2019年3月1日,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赵宇一脚踩断李华结肠案”进行审查,认为原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指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晋安区人民检察院重新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
        同样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但是前后两个不起诉决定对赵宇行为性质的定性却有本质的区别。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月21日以防卫过当为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因错误认定赵宇在事件中有犯罪情节,在民事法律关系上,赵宇的行为便会被认定为有过错,需要承担嫌疑人李华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不仅如此,赵宇也将无法对被刑事拘留12日提出国家赔偿,这样的结果当日让为数不少的群众高声唏嘘:以后还是少管闲事的好!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上级检察院指令下级检察院迅速应对舆情,对原不起诉决定进行纠正,7天内,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撤销了原决定作出新不起诉决定,这一雷厉风行的做法当然值得肯定,但我们回想一下经过,仍不禁胆寒,如果赵宇案没有第一时间的新闻热点,或者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群众呼声没那么高,媒体没有进一步对赵宇的申诉进行跟进,再或者上级检察院关注不到下面的舆情,本案的事实还是原来的事实,没有增加任何新的事实、新的证据,原办案机关能因适用法律问题主动启动纠错程序吗?赵宇不服原不起诉决定,仅通过正常的申诉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向作出原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立案复查交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后,能像今天一样作出撤销原决定重新做出新决定吗?
        我们不敢想,大约也是没可能的吧!因为检察院对外作出的决定,并非直接来自一个承办人的法律认知和意志,如果没有各项因素的机缘巧合,原不起诉决定在本院主导下进行复查,结果可想而知。相对不起诉决定不撤销,赵宇的命运很可能就会因为那一脚而影响了他的后半生,甚至他孩子的未来,这不是危言耸听,在中国的大环境下,目前个别学校对孩子上大学都要政审一番,更不要说报考公务员、入党、参军等情形了。
        网络生态环境下通过自媒体曝光、媒体跟进、网民推动的方式倒逼刑事侦查阶段的司法公正,近几年来成功案例不少,像昆山反杀案、鸿茅药酒案等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关注舆情、应对舆情,迅速作出反应确实令人欣喜,但也让人深深的忧思,赵宇案是奇葩个案吗?当然不是,类似情况并不罕见,仅仅是赵宇案在适当的时机被公布了出来,还有许多不被曝光、不被媒体关注的案件在遭遇不公。我们更希望类似的案件,在嫌疑人第一次被询问时,注意不是被讯问时,公安机关就能妥善处置。
        当然,由于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要求和立案初期侦查人员对案情尚不能及时掌握、全面准确判断,我们不能苛责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第一时间就必须立即将事件定性为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或者情况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但是对于报案时一方陈述案情中已然表露可能存在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或者情况显著轻微的情形时,能不能在刑事立案时即采用取保候审制度?
        减少刑事立案初期羁押措施的使用,既能更好地鼓励人们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也能处理情况不明时“好人被关押”的尴尬,同时也是刑事案件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种体现,并且给予办案人员以充分地时间对案情进行甄别和梳理。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后立即决定对嫌疑人采用取保候审的比例非常低,这里一时没有找到统计数字,但据我所知的案件,被告人无一例外在第一时间被羁押,不管你是否投案自首还是情况显著轻微,其中一些被告人在事实上完全不需要羁押,仅是办案人员为了等待领导批示取保候审而采取的羁押措施,还有一部分嫌疑人直到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才被动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将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判断完全交给了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还是很宽泛的,但实际操作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以“羁押为常态”,“取保候审为例外”,公、检、法三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取保候审的采用十分有限,这也导致像赵宇案、昆山反杀案、鸿茅药酒案等嫌疑人到案后,纵使办案人员明知嫌疑人可能存在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等情形,仍然要将其送入看守所羁押,三案的早期舆论沸点,实际并不在公安机关的办案人第一时间的甄别是否有误,而是对本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将案情调查清楚、作出公正处理,却无情地将这些人关进了看守所。
        慎用刑事拘留、刑事逮捕等强制措施,赋予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刑事案件早期侦查中对轻刑案件、自首案件广泛地采用取保候审制度,不仅是解决目前看守所人满为患,财政支出成本巨大的方法,也是信息化社会跟踪定位技术成熟的必然要求。我们看到华为的孟晚舟女士在加拿大被保释后,随身佩戴了科技定位的仪器,不得摘卸。提到孟女士,这几天孟女士被引渡的事情又成为记者询问外交部发言人官方意见的热点,我们很同情孟女士,但是力所不能及,我们更切实地希望中国的轻刑嫌疑人能被广泛使用取保候审制度,在国家有权力自主决定的前提下,首先尊重和保障我们国内公民的权利,也是理所必然。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