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轮候制

(2010-05-12 16:11:41)
标签:

法律

民事案件

普通程序

实体正义

杂谈

分类: 学法懂法

案件到了法院就好像进入了拥护不堪的北京站,每一个小小的进展都需要很长时间的等待,电话听筒里传来书记员客气的回复:“我们实在是太忙了,您的案件也是时间挺长的了,我们尽量安排往前提一提,您别再打电话了,等通知吧。”客气的让你都不好意思隔两天再催!可是,唉,不催不行,找他们的人太多,他们遗忘的速度比我们快。

我常常自嘲,我的青春伴随着当事人的衰老而耗尽。确实如此,曾几何时,当初见到的委托人还是神情激动,义愤填膺,案件拖到后来真是满脸的沧桑,疲惫不堪。过分拖延的诉讼磨灭了最初的热情。

如何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进行价值判断与取舍,寻求二者的平衡点是我国诉讼程序设计一直努力的目标,强调程序的外在价值,强调程序是保证结果正确的工具。我们不否认各项诉讼的具体程序设计,都是经过论证与借鉴,是理论与实务的结合,是保证达到实体正义的有效手段。然而我们也该看到,一个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是六个月,根据相关规定还会有许多期间不计入审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对各类案件(包括民事案件)的不计入审限的特殊期间做出了规定,包括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期间;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管辖异议的期间;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等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而依职权调查事实或调取新的证据的时间,也会列入这类特殊的期间,从而使一个六个月的普通程序案件有可能遥遥无期。记得上《刑事诉讼法学》课时,老师最爱让学生讨论的一个问题是算一算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宣判前需要关押多少天?而上《民事诉讼法学》时却少有老师这样提问。民事案件虽然没有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带给人的紧迫性,但精神上的强制同样令人畏惧啊!

放下电话我头脑里不禁冒出一个名词:轮候制!当下时髦的一个名词,渗透各个领域,比如买房子、办贷款,最高人民法院还创立了轮候查封制度,在这里,我也应算是轮候审理一族吧。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前一篇:感恩的心
后一篇:迟来的自由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