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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2011-10-06 18:20:11)
标签:

杂谈

利威解读《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成都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3号)

作者:李利威

会展行业营业税是否可以差额纳税,曾有大连、上海、青岛、山东、广州、辽宁等地税局出台过规定,可以差额纳税。本文件明确成都纳税人主办、承办的会展收入可以作为“服务业——代理业”差额纳税,对成都会展企业是利好消息。

1、会展收入允许扣除的费用为六项,包括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果主办方委托他人承办,则扣除费用为支付承办方相关费用。比起山东青岛的规定,成都的文件多了“其他相关费用”,应该是政策更加宽松。但笔者提示,上述可以扣除的费用均应取得合法凭证,合法凭证的范围见《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在实践中的把握为只要上家需要交流转税,应取得发票。

2、本文件另外需要提示注意的为,成都会展业营业税实行按项目结算。

由于在结算价款时,常出现费用先于收入发生的情况,即先取得收入,后跨期取得费用发票。本文件规定,会展项目只能按项目结算,不能跨项目扣除费用。这意味着纳税人同一项目收入与费用不同期,将出现税款不均衡,因此建议纳税人协调收付款时间,并严格控制取得发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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