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2008-11-13 15: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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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个人所得税杂谈 |
分类: 纳税筹划 |
自1994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以来,律师行业一直被作为高收入行业列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重点管理对象之一。近几年随着国家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律师更是被定为高收入群体而实行重点监管。如何进行合法科学的纳税筹划将税负降至最低,成为众多律师关注的话题。作为一名税务律师,笔者借此文探讨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以期能对广大读者有所启示。
一、律师个人所得税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现分别论述如下:
1、合伙人律师
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现简述如下:
①查账征收的方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在该种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1]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A、B、C 三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聘用律师3人,分别为D、E和F,其中W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D律师工资6000元; E律师不领取固定工资,其办案收入按2: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 F律师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此外F律师个人承办案件收入交律师事务所三成,个人留七成。兼职律师1人G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D、E、F、G四名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均由个人负担,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2007年全所收入总额为500万元,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总计290万元,年度经营所得为210万元。
ABC三位合伙人在2007年各应交个人所得税:
[(5,000,000-2,900,000)÷3-19,200[2])]×0.35-6750=231,530元。(税率表附后)
②核定征收的方式
对于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所得的律师事务所,税务机关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具体操作可分为两种:一种为“核定征收率” 方式,即直接按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北京、广州等省均采取该种方式,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征收率。
另外一种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该种征收方式是以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一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税所得额,然后再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选择适用税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要求,该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应税所得率-国家规定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种,各省规定不尽相同。相比较而言,因第一种方法操作简单,被采用的较多[3]。现以北京为例加以概述。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9号)规定,合伙人交纳个税方式为:每季度按律师事务所累计经营收入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按季超额累进征收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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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次 |
经营收入额(季度累计) |
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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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5 |
|
二 |
超过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 |
6 |
|
三 |
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7 |
仍以上述W律师事务所为例,该所2007年第一季度全所收入1,250,000元,其中A合伙律师收费40万元、B合伙律师收费30万元、C合伙律师收费30万元,其他人员收费共25万元。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合伙人第一季度A、B、C三名合伙人共应缴纳个税:1,000,000×5%+250,000×6%=65,000元。对上述税金,A、B、C可以约定交纳比例,如没有约定,则平均分摊。
第二类是提成律师。律师事务所按提成律师每个月业务收入的固定比例支付其工资。根据14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对提成律师个税计征因律师事务所是否负担其办案经费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经费(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则以分成收入扣除办案支出,余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一般为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第二种情况是,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案经费或者提成律师的其他个人费用在所内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个税时不再扣除30%的办案经费,也就是说直接以分成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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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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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额 |
10000 |
12000 |
3000 |
500 |
20000 |
15000 |
40000 |
2000 |
2000 |
3000 |
2500 |
10000 |
如W律师事务所G律师,每月应交纳个税为:5000×15%-125=62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000×7%=840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200,000×5.5%=66,000元
应分摊的所内费用为:15万元
净收益为:1,200,000-84,000-66,000-150,000=90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100,000×80%× (1-30%)-2000]×30%-3375=12,825元
全年:12,825×12=153,900元
净收益为:1,200,000×80%-153,900=806,100元
例:李律师在S律师事务所工作,约定月薪为12,000元,全年收入为144,000元。在未进行纳税筹划前,李律师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税:(12,000-2000)×20% -375=1625元
全年需交纳个人所得税19,500元。
如采取以下纳税方案:
每月发放薪金7000,其余部分5000×12=60,000作为年末一次性奖金发放。
1—11月应纳个税:[(7000-2000)×15% -125] ×11=6875元
12月应纳个税:(7000-2000)×15% -125+60,000×15% -125=9500元
全年需交纳个税:6875+9500=16,375元。
经过上述筹划可节税3125元,节税比例为19%。
在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的越多,所适用的税率就越低,因此合法、合理地确定费用是纳税筹划的途径之一。
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合伙人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律师事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而在查账征收方式下,要据实核算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因此提成律师是否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费用不仅会对提成律师税负产生影响,还会对“查账征税”的合伙人律师的税负产生影响。
例:税务机关对北京H律师事务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王律师系该所提成律师,王律师办案经费大约占其收入的10%。两种报销制度下对H律所合伙人及王律师的税负产生的影响试做比较:
方案一:律师事务所不负担E律师的办案经费,E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分成比例为8:2。假定王律师年收入为15万元,各月收入大致均衡,为12,500元。
E律师应交个人所得税:
[(12,500×80%×70%—2000)×15%-125] ×12=7500元
E律师全年净收益为:全年收入×分成比例—办案费用—个人所得税
=150,000×80%—150,000×10%—7500=97,500元
方案二:律师事务所负担E律师的办案经费,E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分成比例为7:3。
E律师全年应纳个税为:
[(12,500×70%—2000)×20%-375] ×12=11,700元。
E律师全年净收益为:全年收入×分成比例—个人所得税=93,300元
评析:因合伙人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律师事务所发生成本费用与所纳个税无关,故上述两种方案下合伙人律师所交纳个税相同。但两个方案对于提成律师税负有所影响较大,前者个税减少4200元,节税比例为56%。
如H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则提成律师办案经费是否由所里负担,将会影响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进而影响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因此,律师事务所在制定报销制度时不仅要考虑提成律师的税负,还要考虑合伙人的税负,兼顾双方利益。
提成律师可对办案所发生费用进行合理预算,如果办案费用超过百分之三十,采用律师事务所负担的方式更佳,如办案费用在百分之三十以内,则采取个人负担的方式更佳。
纳税筹划具有事先性、复杂性、综合性、动态性的特点,因此只有深入目标纳税人,量体定做的筹划方案才是最优化的方案。笔者以上纳税筹划方法和案例仅是提供一种思路,广大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筹划方法。
[1] 关于查账征收方式下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比较复杂,笔者将有另文进行详细探讨。
[2] 在计算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时,其工资、薪金不得作为费用扣除,但可从按比例分得的经营所得中扣除国家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合伙人律师的费用扣除标准,根据《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文件的规定, 2007年为每年19200元。从2008年3月1日起, 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提高为每年24000元。
[3] 除北京外其他省市律师事务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税的情况,笔者将有另文详细介绍。
[4] 从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的扣除标准提高为2000元,如发生在2008年3月后,D律师每月应交个税为(6000-2000)×15%-125=475元。
[5] 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在城市为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的3%。
[6] 笔者在此以2008年3月份以后个税生计费扣除标准2000元计算个税。
[7] 笔者在计算时之所以未考虑办案经费是因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律师办案的支出多为隐性成本,能在所内报销的交通费、复印费等办案费用占收入比例极低。
[8]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6月发布《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在该文件中对个体工商户的个税计征作出了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的调整。
[9] 因篇幅有限,对于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的纳税筹划可参见拙文《查账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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