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法规政策综述
(2016-04-02 2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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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1、教育部党组关于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六不准”规定的通知(教党[2004]31号)
主要领导不准担任社会上经营性实体的独立董事。
2、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3、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教党[2010]14号)
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
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对校级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5、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6、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教人厅函[2015]11号)
主要精神为部属各高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