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买卖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思考及想法
昨天晚上,人行广州分行发布的一条处罚信息引起圈内人士的热议,首先处罚数额创纪录,达到700余万元人民币,可能是今年账户管理工作最大一张罚单。对于责任人员处罚较重,达到20万元。第三,热议的主题,主要是认为金融机构承担了太多的政府职能,处罚不太合理。
- 处罚的合理性推测
如
果要客观评价此次事件,则仍需要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工行广东省分行是否有足够的违规嫌疑。就目前来看,只能相信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是公开、公正、公平
的。新闻中有一条信息比较重要,且与其他账户管理处罚不同,即是没收违法所得近180万元。也就是讲,这家银行由于对账户监测不到位,产生了违法所得。现
在推测一下,银行可能产生违法所得的途径。一是手续费收入。但个推论似乎不成立,因为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目前开展的支付结算业务,商业银行基本不能收费。即使收取手续费如果减去成本,应该也不会有那么高的盈利。二是利差收入。推测异常账户存入大量存款,银行仅支付存款利息,按照同期平均贷款利率,商业银行产生盈利。这个可能性较大,但又不太合理。如果由司法部门通过侦查手段,确定企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倒推银行由此产生利益,那么银行应当是明知,即应当知道并配合犯罪分子实施共同犯罪。否则,银行没有侦查手段,无法判定客户从事的上游犯罪活动,贸然采取措施,可能又会打草惊蛇,被监管质疑或者遭遇客户投诉。三是暗箱操作收入。即银行工作人员或本身收取犯罪分子好处费。
无论如何,按照现行《反洗钱法》规定,如果客户存在明显的洗钱特征,而商业银行没有落实报告义务,确实应当承担责任。工商银行作为全国最大的一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是比较完善和全面的,省分行发生如此重大的事件,也确实值得深思,到底是管理方面的问题,还是执行方面问题,抑或是员工行为方面的问题。
- 买卖账户的根源:违法成本太低,而银行成本太高
按现行规范通知规定(主要是261号文件),由司法机关认定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处罚,顶格处罚即5年暂停非柜面业务、3年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我国在立法层面并没有规定进一步的惩处规定,商业银行更没有处罚权力。上述处罚措施,对于已经穷困潦倒,没有正常收入来源的自然人,制裁的效果极其有限。有新闻报导,原来从事非法传销的人员,开始从事买卖银行账户,因为利润更高,而后果更轻。当前,有些地区的司法机关以“帮信罪”提起诉讼,可能会起到较好的作用。监管部门为了打击买卖账户行为,采取对上门核实,提供更多的身份证明资料、询问法定代表人等措施,无可厚非,确实会对此类行为形成震慑作用。但这些措施有形地加大银行经营成本,并且不能够确保完全杜绝风险漏洞。按照巴塞尔协议原则,对于无法完全杜绝的风险,银行应当计提风险准备金,应对可能发生违法处罚,又进一步提高经营成本。由于未识别或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商业银行接受处罚也确实增加了经营成本,并由此带来声誉损失。
- 建立业务关系的原则:由市场自主决定
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处于平等地位,并不是监管与被监管,检查与被检查关系。那么,是否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应当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而不能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如果通过行政手段要求商业银行鼓励小微企业快速开户,行政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核实手段。例如,全国多地要求公司注册后,立即完成开户手续,生成银行账号。以目前的数据共享和技术能力,公司登记机关完全可以实现非现场方式核验法人、办公场所的真实性,并对公司真实性负责。只要行政部门履职并担责,商业银行开户完全没有压力。也肯定不会发生个体工商户注册于厕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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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利厘清之后,用市场手段调控,会使市场自动净化,即使公司注册成功,还有第二道防线银行,第三道防线税务,第四道防线公司年检,第五道防线司法。提高了开设账户的成本,买卖对公账户市场自然会消减。
- 使用非法账户的问题:不敢管和无法管
众所周知,当前买卖账户已经形成团伙化、产业化特征,经过多道买卖流程,最后账户由谁控制,是一个黑洞,无法探究清楚。账户开设的最终目的是使用,如果不使用是不会造成任何风险的。无论想通过账户实施哪类犯罪活动,如果还没有动用账户,则不会产生风险,当然会有潜在的,不可识别的风险,但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与小偷没有下手,司法机关也无法定性,只能怀疑,是一个原理。
商业银行考虑是账户动了,并且已经怀疑了,该采取何种措施。去年以来,监管部门通过发布多种形式的文件,要求商业银行加强控制,比如暂停非柜面,只进不出,不进不出。但是在实际工作时,遭遇的阻力太大。商业银行内部人员经常会探讨一个问题,客户究竟在干什么,答案是不知道。目前的规范性通知也规定,采取措施必须经过内部审批,最终决策者会有顾虑,因为签字后需要担责。而马上审批比拖延审批的责任要大很多,并且内部分析报告最终还是莫衷一是,不置可否,商业银行无法找到有说服力的证据。如果账户行为发生改变,报告内容等于失效。即使采取控制性措施后,如果遭遇客户投诉怎么办,银行可以采取什么应对措施呢?银行可以要求客户提供证明材料,采取表面审查。如果客户不提供材料,要求销户并提取资金,银行无法管理。如果客户就是不提供材料,并坚持继续交易,银行也无法拒绝。法律永远不可能赋予商业银行采取冻结账户措施,即使赋予此项权力,如果在工作中发生误冻结情况,商业银行需要兜底担责,赔偿客户损失。
- 解决问题的想法
- 通过经济手段解决买卖账户问题。商业银行如果要对客户开展尽调,必然需要花费成本,而这部分成本应当由存疑客户买单。市场会主动调控,无须担心不正当竞争和小微企业开户无门。如上文所说,如果行政管理部门担责,商业银行不一定要开展加强尽调。如果要商业银行担责,产生的成本必然应当弥补。实施市场经济手段后,对于客户身份识别能力强的银行,其核心竞争力更强,客户开户速度和服务质量更高。使用收费策略后,可以解决同一问题公司多头开户,每家银行所需的开户成本就问题公司不堪忍受。同时,商业银行成本得到弥补以后,会产生更大的内生动力,切实做好核实工作。商业银行也可以对优质客户实施免费,而不实施“一刀切”策略,全部开展上门核实。对于“信得过企业”无需加强尽调,在落实义务的同时,不增加商业银行工作负担。允许非柜面业务收费,提高问题公司清洗犯罪资金的成本,一定程度上解决无成本拆分资金,无法溯源等问题。对于收费,要允许商业银行实施对客户差别化收费策略,允许商业银行对问题公司和客户的汇款延长汇划资金速度等措施,加大问题公司转移资金难度,并可使司法机关更容易冻结资金。同时,还可以使洗钱者无法实时到账,资金链条断裂,加大资金清算难度。
- 厘清机关与银行的关系与职责。注册公司的真实性到底由谁负责?商事登记机关应该承担首要责任。公示系统上线后,商业银行主要依靠该系统核实信息,使用的如“XX查”也依赖公示系统信息。因此,商事登记机关完全有责任、有能力、有义务在注册环节加大审查力度。如对一人注册多家公司,同一地址注册多家公司,地址明显不真实、法人有买卖账户前科等异常情况进行控制,不允许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手续,并实施行政处罚。当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将经营地址无法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单,说明此举完全可行并已经在实施。银行的工作是再次审查客户背景,并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测,并按反洗钱工作要求落实报告义务。
- 加快制度环境建设。通过法律明确买卖账户应当受到的行政或更加严厉的处罚,提高犯罪成本。对于商业银行内部机构或人员参与洗钱或为犯罪人员开立账户提供便利条件的,必须要严惩,防范金融机构出现系统性风险。借鉴群众举报电信诈骗,利用司法查冻平台,允许商业银行通过网络化平台向人民银行或司法机关举报,人民银行或司法机关立即授权商业银行采取控制性手段。在合理时间内,允许商业银行观察异常客户后续处置方式,再相应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为商业银行合法履职作出保障。必须从制度层面明确,只要商业银行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应当免责。提高恶意投诉成本,向监管部门投诉无法通过商业银行识别手续,不予开户等情况,应对商业银行的合法履职行为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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