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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报告事项及时效性规定整理

(2020-05-22 09:43:16)

一、制度、人员报备

1.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3.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和反KONGBU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38号)

六、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1规定的模板向银保监会或属地银保监局报送上年度反洗钱和反KONGBU融资年度报告并填报相关附表。

九、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2规定的模板通过互联网“保险监管专项数据采集平台”向银保监会报送协助查证洗钱案件信息。

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三、涉恐报告

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KONGBU活动组织及KONGBU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银发[2017]187号)

二、客户属于名单范围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立即按照通知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并于当日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

(银发〔201799号)

KONGBU活动组织及KONGBU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义务机构应当立即针对本机构的所有客户以及上溯三年内的交易启动回溯性调查,并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对跨境交易和一次性交易等较高风险业务的回溯性调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KONGBU活动组织及KONGBU活动人员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分类评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1号)

第十五条 反洗钱分类评级按年度实施,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分类评级工作。评级结果反映截至评级年度末法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完成初评后向法人金融机构反馈指标评价、计分情况和初评分数。法人金融机构对指标评价、计分情况或初评分数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反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由单位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可疑交易监测模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

(银发〔201799号)

义务机构总部(总行、总公司,下同)制定交易监测标准,或者对交易监测标准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备。

六、任职资格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KONGBU融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和反KONGBU融资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和反KONGBU融资义务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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