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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洗钱风险管理指引工作的难点--财务会计部门的责任?

(2018-12-25 08:43:54)
《指引》第十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所述反洗钱工作职责、事项,涉及运营管理、风险管理、法律事务、财务会计、安全保卫等其他部门的,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就上述部门对相关工作的职责分工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条款,法人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洗钱风险管理责任。而财务会计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责任似是第一次见到。
原本考虑,由于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牵头部门各不相同,如商业银行将反洗钱工作责任放在运营或法律合规居多,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能会将反洗钱牵头部门放在财务会计、安全保卫等部门。
这里,又引申出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即反洗钱工作必须与机构的规模匹配。一家大型的金融机构理所应当设置专门的反洗钱部门,落实专责反洗钱工作,而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从成本效益考虑,没有必要专设一个部门管理。而本次发布的《指引》,对反洗钱日常工作描述非常细化,可以认定是执行要求最高标准。而《指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为有效管理洗钱风险,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在此基础上,采取更有针对性、更严格、更有效的措施。”也就是讲,没有反洗钱工作没有工作底线,没有最严,只有更严。将反洗钱工作从法律标准提升到道德标准。最近,看到一篇文章谈民企问题,某专家坦言,“高标准立法,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深以为然,没有良好的法制环境,一切皆枉然。
回到本文主题,原并不以意的职责问题,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麻烦。既然制度没有说明是否为牵头部门职责,那么必须对该部门制定反洗钱工作责任。但想来想去,这个部门完全 是对内的工作,核算机构的财务状况,管理报销事务,提供财务数据,找不到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事项。这样一来,就没有办法满足监管要求,内外部检查时,可能不能过关。
在与财务部门沟通时,了解到银监会在落实全面风险管理时,有较为具体的执行目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可能遭遇的风险需要补充资本充足率。《办法》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按照上篇文章的观点,既然是风险,就可能造成损失,那么金融机构就必须有相应的准备。如计提损失准备或补充资本充足率。《指引》第三条,也提及可能产生客户流失,业务损失或财务损失。金融机构是否应当可以计量这些风险损失,预料可能发生损失的场景呢?如,贷款业务需要开展五级分类并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
而洗钱风险管理与其他风险完全不同,洗钱风险的财务损失最大可能性是监管处罚,其金额完全难以预料,也几乎没有办法计提。今年,德国某银行曾为应对美国调查后的处罚而计提巨额准备,但毕竟是凤毛麟角的案例。
看来,目前将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虽然目标正确,但当中需要走的路还很长,不是光提一个工作目标,就马上可以实施。笔者认为,反洗钱工作越来越重要,金融机构面临的监管形势也越来越严峻,遭遇洗钱风险损失变成一种不可避免的事件。故在完善全面风险管理的同时,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必不可少。如果相应的政策能够配合出台的更为完善,既可以减轻基层反洗钱牵头部门的压力,又可以使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真正重视起这项工作。今后,财务会计部门可能将承担更大的责任,如评估或计提相应的洗钱风险损失。但目前,在监管规定尚不明确以前,似乎也编不出更多的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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