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反洗钱法》规定经济处罚力度明显加强,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双罚制”措施愈加严厉,“双罚制”即指,同时对金融机构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经济处罚。当前,虽然反洗钱工作意识深入人心,但在落实具体反洗钱工作责任方面,由于法律或规章制度较为分散,使董事、高级管理层人员仍无法完全掌握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当董事、高级管理层完全明确自身责任后,才可使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走上正轨。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董事、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工作责任,大致分成三个方面,第一方面为罚则,即处罚标准,第二方面为工作部署,即履职工作要求,第三方面为实施细则,即对于反洗钱业务工作审批要求。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
(一)
有关高级管理层认定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批复》(银复〔2007〕28号),“关于高级管理层人员范围界定问题你行可依照交通银行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规定,以书面形式确定你行总部及分支机构高级管理层人员的范围,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二)
有关处罚规定
2007年《反洗钱法》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2.
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3.
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4.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5.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6.
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7.
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
有关履职工作要求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规定,“金融机构应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专人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确保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及各业务条线上反洗钱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得所需信息及其他资源。”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银发〔2012〕178号),“金融机构应增强内部反洗钱工作报告路线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完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实施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高级管理层对其金融从业人员的有效监控,防范内部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增强履行反洗钱义务职责的认识,正确处理金融业务发展与合规经营、风险控制的关系。金融机构应确保承担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管人员具备较强的反洗钱履职能力,为其反洗钱履职提供各类资源保障。”
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01号),“金融机构应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境外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并在业务条线之外指定专门部门具体承担对境外分支机构的洗钱合规管理职责。”
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义务机构应当强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反洗钱履职责任,在总部或集团层面推动落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制度、流程、系统建设等工作要求,切实保障相关人员、信息和技术等资源需求。”
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义务机构总部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内部检查或稽核审计,完善内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履职情况纳入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及反洗钱相关人员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对违规行为严格追究负责人、高级管理层、反洗钱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条线和具体经办人员的相应责任。
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span>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13〕2号),客户风险管理政策应经金融机构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组织审核通过,并由高级管理层中的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时,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由高级管理层批准。
(四)
有关境外业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01号)四、对于经营下列业务的境外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该境外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该境外机构的洗钱风险状况,报经高级管理层同意后再决定是否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或与其开展业务合作。
1.
本金融机构因与境外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而可能出现的洗钱风险,确保高级管理层及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及时获得业务条线风险评估信息,以便釆取有效措施处置风险。
2.
金融机构应定期对境外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3.
金融机构发现与自己存在业务联系的境外金融机构出现洗钱问题时,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并釆取妥善措施予以应对。
4.
如果金融机构或其境外分支机构出现重大洗钱风险、涉及国际重要媒体有关洗钱事件的报道时,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釆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事态恶化。
(五)
有关外国政要审批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对于外国政要,建立(或者维持现有)业务关系前,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或者授权。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受益所有人涉及外国政要的,义务机构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前应当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者授权。
(六)
有关可疑交易报告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对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实施全天候实时监测。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发现交易与监控名单所列国家(地区)、组织、个人有关,应立即送交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七)
有关可疑交易后续管理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
1.
经机构高层审批后采取措施限制客户或账户的交易方式、规模、频率等,特别是客户通过非柜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2.
经机构高层审批后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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