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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机构接受司法调查调整客户风险等级的可行性

(2018-03-20 09:06:00)
2013年,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第三章 风险评估及客户等级划分操作流程中要求,“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机关调查本金融机构客户、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件发生时,金融机构应考虑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在反洗钱工作实践中,监管单位要求金融机构统计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查、冻、扣情况,并对客户风险等级适时进行调整。由于对权威媒体的定义以及案件报道所属的性质很不明确,除非案件影响非常重大,一般金融机构或监管单位不太会对此类情况作重点关注。
首先,分析金融机构接受司法调查,是否有可能知晓调查的目的或其上游犯罪。按照文件的定义,主要用于反洗钱工作。按照《反洗钱法》定义,即控制七类上游犯罪,也就是讲金融机构有必要了解或确认司法调查的目的。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只有司法机关向被调查人索取证据的权力,被调查人只能配合,司法机关没有告诉被调查人立案依据的义务。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的司法文书,大部分都没有说明案由。金融机构不能也没有必要打听案由,故在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是不可能知道上游犯罪形式。除了刑事调查外,金融机构还要接受其他机构的查询指令,比如工商行政机关、公证机关等。这些机关应当不发生属于司法机关,所以没有必要考虑重新评定风险等级。司法调查除了洗钱犯罪,更多的是经济纠纷,并不涉及洗钱上游犯罪。
其次,接受调查后的客户身份重新识别。金融机构接受司法调查后,可以开展客户重新识别工作。按照07年2号令规定,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如果客户在建立业务关系之初,已经提供了比较完整的身份证明文件,此时再出示一遍的意义不大。就是要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也必须取得客户的配合,需要给客户一个理由。而按照规定,接受司法机关调查,金融机构不得将消息透露给客户。显然,金融机构不适合编造理由,请客户开展身份重新识别。
第三,如何重新评定风险等级。不知道上游犯罪形式,也谈不上洗钱。客户身份资料未变化,也无法通过设定的程序评定。保守起见,只能人为操作,调高其风险等级。按照规定,高风险等级客户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又回到了第二个问题,如何与客户解释?有些金融机构的做法,既没有任何变化,则重新将高风险等级恢复到低风险等级。这种做法形式合规,但意义不大,将有限的反洗钱工作资源投入到这种工作中得不偿失。因为既然司法已经介入,其调查手段、调查工具自然比金融机构更强,调整风险等级起不到任何作用。
第四,接受司法调查信息的运用。收到司法调查后,金融机构可以先查询是否已经列入可疑交易。如已列入,经过行内批准,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不建议主动提供资料)如未列入,可通过简单调查方式查看客户交易是否存在可疑,并开展大致调查,留存较简单的记录,如有无异常即可。

最后的观点,金融机构接受司法调查不太适合调整风险等级,在监管实践中,可以看信息是否被合理运用而不是等级是否被调整。如果金融机构已经作了调查登记,并且在日常分析中考虑这个因素,则可以认为已经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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