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几点看法
(2017-09-15 15:51:17)近日央行发布《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对金融机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
看法一:国际政治环境决定
此举可以看作是我国履行国际金融义务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国融入全球化经济的一项积极行为,更有助于我国与他国分享金融情报。从发布时间和东北亚严峻的周边形势分析,也是针对中国某邻国的一项重要的金融制裁措施。
看法二:决议名单发现的概率几近于“零”
金融机构收到的银监会转发的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文件,并没有具体的措施要求,仅笼统地表述为“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收文单位最常见的做法是将名单维护至系统内,所谓贯彻“勤勉尽责”的义务。监管单位和金融机构都心知肚明,无论是新客户还是存量客户,命中名单的概率接近于“零”,这种工作基本属于无效劳动。
看法三:措施的要求基本可行
这次下发的文件中,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措施和方法。一是回溯性检查。如果名单量不大,还是比较容易操作的,最多就是手工模式对存量客户开展复查。如果名单量大,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和人力去完成。登录联合国网站查找制裁名单,仅能找到PDF格式的文件,不提供查复制粘贴的电子文档,需要手工录入,工作量巨大。二是采取停止服务的措施。这种处置措施比较简单,按照一般做法就是提高风险等级并冻结客户资产。三是新建客户的处理。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外购黑名单系统或者不能够将制裁名单导入核心系统,靠人工控制名单,则风险性较大,很有可能无法控制住制裁客户开户。
看法四:金融机构为执行主体有待商榷
众所周知,联合国安理会的相关决议履行应当由国家的外交部门执行。外交部门第一件要做的事情,就是查找这些被制裁的实体或个人是否已经进入我国境内。要查制裁名单,对于国家权力机关而言,易如反掌。对于个人,是否入境,我国是否对其发放签证,外交部门一目了然。如果真的已经入境,通过公安部门要求的住宿登记表,立即可以找到人员的踪迹。在什么地方逗留,支付通过什么样方式,这些信息均可以查找。政府部门完全可以有针对性地对于人员出现的地点,开展地区性的排查。而现在由人总行发布通知,则全国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均需要对通知要求开展检查,花费的成本难以计算。
个人认为,执行安理会的决议没有错,只不过是否需要发动那么多的民间力量去做这件事,有待商榷。如果在一段时间内全民动员抓一个通缉犯比较容易,要是一天到晚有成百上千的通缉犯要求一个非权力机关控制,难度很大。
在转发联合国安理会文件时,最起码应该提示决议名单客户是否已入境或曾经于何时入境,以便国内金融机构定点排查。这是否也可以看作监管单位“勤勉尽责”的一项举措。
看法五:文出多头不利于管理
央行和银监会两家管理金融机构的局面肯定不会于短时间内改变,不过这种制度的弊端还是比较明显的。如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银监会不管金融机构具体操作,央行制订工作要求,虽然并不矛盾,但还是有点奇怪。
对于反洗钱工作更是如此,现在银监会虽然不负责反洗钱工作,但现在发布的一些管理规定时越来越多地引用或者直接指导账户管理和反洗钱工作。而某些方面的管理要求与央行管理规定矛盾。(这两天看到某地发布的投诉指导意见中竟然写临时身份证不是有效身份证件,令人诧异)
看法六:事后管理难度较大
文件中要求,如果客户认为不应被列入制裁名单的,金融机构应告知客户根据联合国安理会规定提出解除制裁申请;生活收支也要提出豁免申请等,诸如此类。金融机构作为商业机构履行告知义务不太恰当,而应当提示客户向政府指定部门联系更为恰当。金融机构发现决议名单应当仅需冻结、解冻和报告义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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