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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多关注现金方式的洗钱行为

(2012-02-17 17: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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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从洗钱的定义来看,主要是将非法资金合法化,而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主体主要是预防洗钱犯罪。银行要明知客户取得的资金是非法资金,简直是不可能的事,洗钱者或犯罪者绝对不会向银行透露其资金为非法所得。银行只有通过分析客户的交易,结合其身份情况发现可疑交易(或称异常交易)。

客户主要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使银行掌握其资金的来源与去向,从而发现异常。而结算服务无非是通过现金和转账两种途径。

 

先讲转账交易。如果客户准备实施洗钱行为,一般都会对交易进行包装(这种情况越来越明显),银行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提供结算服务时只会进行形式性审核,不可能对每笔交易都进行实质审核,如果没有“黑名单”制度,洗钱行为基本不能被发现。而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由于无法证实其资金确为非法资金,即使上报人民银行案件价值也不大。也就是讲,非法资金一旦进入转账渠道,无所谓资金是犯罪资金,还是正常资金,银行不是国家权力机关无权调查其资金的来源,所以如果严格按照现行的《反洗钱法》的定义去搜寻可疑交易,银行是办不到的。

 

再讲现金交易。现金交易具有来无踪,去无影的特点,进入现金渠道后,资金链就断了。我国现在对个人提现没有任何约束,客户无需向银行提供任何依据,单位客户提取现金银行还是形式上的审核,只要客户有提现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依据,银行一般不会干涉其支取现金。这与银行的经营特点是一致的,银行和客户处于同等地位,在市场竞争条件下,银行的地位还更低,既然资金是单位的,银行没有理由不让其支配。甚至,部分银行的工作人员还会帮助其编造提现理由。(但这种行为也不构成洗钱行为)

 

现金有流出,必定有流入,因为大宗现金交易肯定存在很大的不便利性,而流入的最终目的地仍为银行。现行政策没有对客户存入现金有任何要求,从掌握的线索看,客户现在存现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一些客户会破坏现金的原始特征,使银行无法掌握取款银行,令收款银行无法形成完整的资金链,对可疑交易分析非常不利。按照现行的政策,银行只有询问权,无法拒绝为其办理业务,即使提交可疑报告,由于银行可掌握的线索太少,最后的调查只能不了了之。

 

所以,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存入大宗现金申报制度,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只要达到存入现金金额的上限,客户就必须提供取款依据。可以合理区分客户是通过“现金搬家”转移现金,还是利用现金达到洗钱的目的。如客户无法提供取款依据或有足够依据表明客户持一张取款依据通过多家银行存入现金就可以立即发起可疑交易调查,做到现金可疑交易的快速定位,可以最大程度防止利用现金途径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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