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五费合征”相关规定

(2010-02-15 17:19:04)
标签:

法律

缴费基数

地方税务机关

社会保险费

职工个人

杂谈

分类: 养老统筹相关

14、什么是社会保险“五费合征” ?

答: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 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7]27号)规定而制定的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改革的一种发展模式。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五统一的征缴办法,主要内容为:

(1)统一征收机构,凡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企业,其社保费统一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2)统一缴费基数,统一以缴费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计征依据;

(3)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的险种认定;

(4)统一征缴流程,统一实行单位缴纳部分由企业自行计算,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经社保部门核定后由企业代扣,一并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征缴流程;

(5)统一数据信息,统一规范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实现地税、社保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

 

15、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

答:十多年来,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为促进经济发展,创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还存在着诸如五项保险登记的差距较大、缴费基数不统一、不同险种的参保信息不一致、参保企业和未参保企业之间负担不均衡等问题。

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是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改革的方向,是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发展趋势。通过“五费合征”依法把各类企业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助于提高政府科学决策质量,方便企业参保、简化征缴程序、降低征缴成本,公平企业负担,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16、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实行统一征收的依据?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等有关法规。

 

17、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从什么时候执行?

答: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市本级、定海区、普陀区企业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18、所有单位都要实行“五费合征”吗?

答:1、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目前对我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五费合征”。这些单位不管以前参加几项社会保险,从实施月份起,都要承担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

2、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仍按原规定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参照实施。

 

19、社会保险费实行“五费合征”与原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主要有什么不同?

答:参保登记不同、缴费基数不同、申报方法不同。

 

20、我市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范围和对象?

答: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21、“五费合征”的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1)缴费单位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

(2)根据市政府规定,现阶段在“五费合征” 分步到位期间,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参保人员比例较低的缴费单位,除工伤保险必须统一以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外,其他社会保险暂按“最低申报比例”的办法确定单位缴费基数。

2007年市本级、定海区和普陀区缴费单位的“最低申报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建筑行业、海洋货物运输行业按不抵于15%比例申报;水产品加工行业,纺织、服装生产行业按不抵于20%比例申报;其他行业按不抵于30%比例申报。计算公式为:

①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②其他四项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

(3)“最低申报比例”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省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每年调整一次,逐步提高。当年没有规定的,按上年“最低申报比例”执行。

(4)对目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2007年“最低申报比例”的缴费单位,可维持原有缴费基数不变。

 

22、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包括哪些?

答: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统计口径进行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性收入。具体按《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市本级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企业缴费比例的通知》执行。

 

23、“五费合征”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五项社会保险费中,除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外,其余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确定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调入和新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超出部分不计入。

(2)基本医疗保险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按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即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24、对参保关系在市外的人员如何确定缴费基数?

答:对招用已在市外参保的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凭市外社保机构出具的该人员参保缴费基数等证明,允许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该人员缴费基数后的余额作为缴费工资总额(以自由、自谋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证明除外)。

 

25、市本级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多少?

答:(1)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1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2)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5.5%;职工个人缴费额(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为每人每月5元。

(3)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4)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0.5%;职工个人不缴费。

(5)工伤保险费: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5%、1%、2%,每年按用人单位费用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浮动;职工个人不缴费。

 

26、实行“五费合征”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如何确定?

答: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统一由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纳税关系分别由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的直属分局、临城税务分局、普陀山税务分局,定海地方税务局和普陀地方税务局所属的各税务分局负责征收。

 

27、实行“五费合征”后,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方法与原来相比有什么不同意?

答:从2007年9月1日起,单位缴纳部分由缴费单位自行计算、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企业代扣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应于每年1月,将参保职工的上年度平均工资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作为当年度该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

 

28、缴费单位如何申报社会保险费?

答:从2007年9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费申报实行“按月预缴、年终结算”的方式。征缴方式与现行纳方式一致,实行网上申报。

(1)单位缴纳部分根据上月单位缴费基数计算本月社会保险费的应缴费额,在每月10日前(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的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2)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应缴费额,报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分别由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底前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缴费单位须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本月应缴费额,一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应缴费额,对人员增减以及省职工平均工资调整等造成以前月份职工个人应缴费额变动调整金额,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并于每月底前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扣款,缴费单位不需申报。

(4)缴费单位应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4个月内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结算工作,多退少补。

 

29、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应缴费额如何计算?

答:单位缴纳部分由企业自行计算申报,计算公式为:

(1)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当月应缴费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18%

(2)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当月应缴费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5.5%

(3)失业保险费

单位当月应缴费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2%

(4)生育保险费

单位当月应缴费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0.5%

(5)工伤保险费

单位当月应缴费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工伤保险费率(0.5%—2%)

 

30、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应缴费额如何核定?

答: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应缴费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并于每月底前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缴费单位须按各险种核定的应缴费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核定公式为:

(1)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当月应缴费额=∑参保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8%

(2)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当月应缴费额=∑参保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

(3)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职工个人当月应缴费额=参保人数×5元

 

31、对有参保退休职工的缴费单位,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核定的?

答: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6〕70号)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由15年调整到20年。对于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由缴费单位或参保人员应以办理预缴时上年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一次性预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20年,在缴费期间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缴费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核定,并于每月底前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扣款,缴费单位不需申报。具体核定公式为:

(1)单位缴纳部分:

单位当月应缴费额=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退休费总额×5.5%

(2)退休职工个人缴纳部分(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退休职工个人当月应缴费额=参保退休职工人数×5元

 

32、缴费单位如何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

答: 1、对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核定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缴费人数等数据,由地方税务机关“等额”导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中职工个人缴纳栏目,缴费单位应“等额”申报。

2、为了确保申报的正确性,缴费单位应于申报前上网查询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数据,确认无误后再办理申报。

 

33、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数据如何获得?

答: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应缴费额、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五项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等相关数据信息,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的“社保查询” 栏目(http://www.zssbj.gov.cn/cx),以供缴费单位查询和申报。缴费单位也可在财税信息网(http://www.zscs.gov.cn)中的“社保费信息查询”栏目查询。

 

34、为什么有时会出现当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乘以费率不等于当月应缴费额?

答:主要原因是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当月应缴费额中,包含了调整金额,即企业发生参保职工增员或减员以及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等情况,造成缴费单位以前月份职工个人应缴费额变动调整产生应补(退)缴的费额。

调整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月直接向缴费单位扣款征收,缴费单位不需申报。

 

35、缴费单位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据存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个人应缴费额或调整金额有异议的,当月先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或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扣款征收,然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实,确有误差的,从下月起调整。

 

36、缴费单位在申报时,发生单位缴费基数小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应如何申报?

答:1、缴费单位在申报时,地方税务机关同时进行缴费基数对比,即单位

缴费基数与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进行计算机对比。

2、缴费单位按照“最低申报比例”计算申报的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社

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如低于的,应以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进行申报。对比公式为:

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3、如果单位缴费基数以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进行申报的,将产生申报不成功,须重新修改单位缴费基数。

4、缴费单位可以上网查询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数据,作为申报参考(见33点)。

 

37、缴费单位申报的单位缴费基数大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可增补参保职工吗?

答:缴费单位应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含各类临时性用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及时申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基数。

  其它社会保险费当年单位缴费基数如大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允许在本年度3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增补参保职工人数,并补缴个人缴费部分,逾期未报的,跨年度不再增补,所征缴的单位缴纳部分费款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38、缴费单位如何确定参保职工人数?

答:(1)缴费单位应为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根据市政府规定,现阶段在“五费合征” 分步到位期间,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参保人员比例较低的企业,除工伤保险必须全员参保外,其他社会保险暂按“最低申报比例”的办法确定参保职工人数。

2007年市本级、定海区和普陀区企业的“最低申报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建筑行业、海洋货物运输行业按不抵于15%比例申报;水产品加工行业、纺织、服装生产行业按不抵于20%比例申报;其他行业按不抵于30%比例申报。计算公式为:

①工伤保险:单位参保职工人数=年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②其他四项保险:单位参保职工人数≥年在岗职工平均人数×最低申报比例

(3)“最低申报比例”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省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每年调整一次,逐步提高。当年没有规定的,按上年“最低申报比例”执行。

(4)对目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2007年“最低申报比例”的缴费单位,可维持原有参保人数不变。

 

39、缴费单位连续3个月未进行缴费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经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的费款按规定追缴。

 

40、对难以确定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的缴费单位,如何处理?

答: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该单位上月应缴费额的110%确定;没有上月应缴费额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当地没有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可以比照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1)没有设置账簿的;

  (2)账目混乱、凭证不全,不能真实反映用工人数、工资总额情况的;

  (3)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凭证的;

  (4)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

  (5)申报的应缴费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1、社会保险费能否减免?

答: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42、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3、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和缴费登记注销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于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4、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45、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于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6、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对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缴费单位欠缴应缴社会保险费,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所欠费款的,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7、缴费单位未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代扣代缴,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前一篇:参保手续办理
后一篇:待遇享受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