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拒绝购房者公积金组合贷被判违约
标签:
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贷款承诺函深圳房地产律师颜宇丹 |
买方于2015年8月11日委托颜宇丹律师向卖方发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律师函后,卖方委托律师回复律师函,表明可以配合买方办理公积金贷款,但前提是买方必须承诺在办理资金监管手续30天内取得贷款承诺函。经买方向银行咨询,公积金组合贷的贷款承诺函无法于30天内取得。
在庭审中,卖方辩称,买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商业贷款而非公积金贷款,买方提出公积金贷款,卖方可以同意,但必须约定期限,卖方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获得资金,需要时间安排,在此情况下,买方拒绝提出任何合理时间,买方基于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买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首期款监管,属于根本违约,定金不应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卖方对买方拟办理商业贷和公积金组合贷有异议,但《房产买卖合同》并未约定买方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至于卖方复函要求买方承诺一个月内取得贷款承诺函,法院认为,合同中并未约定买方取得贷款承诺函的时间,而买方贷款申请的审批和承诺函的发放时间,也非买方主观可以控制,卖方的要求超越了买方的履行能力和合同的约定,而卖方未依约配合买方办理首期款资金监管,已构成违约。判决卖方返还定金,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40万元。
卖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本案进入二审程序。
判决全文如下: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