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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心”入法不可行
把“经常看望老人”写进法律,让“孝心”入法,与前几年某地用红头文件规定“老师有权批评学生”,有异曲同工之妙。
说白了,把“孝心”写进法律,愿望是好的,但近似儿戏。因为“孝心”根本无法界定,无法追究,无法操作。法律本是严肃的,神圣的。法律条款不能实施,就失去了它的尊严与神圣,“有法不依不如无”嘛。因此,笔者认为把“孝心”写进法律是不可行的,这绝非信口雌黄。南京某小区两名女童饿死家中,亲生父亲逼女童街头赤身抽烟乞讨,这是近日接连发生的事情,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发挥作用了吗?没有!相比之下,“孝心”较“未成年人”更加难以认定,更加难以操作。易的尚且搞不定,难的就更别指望了!
况且,孝心属于情感范畴,是亲情的自然流露,须真情实感,非虚情假意;也与品德、修养有关。因此,孝心是无须硬性规定的。有就是有,没有,无论如何也不会存在。非要让无变为有,那只能是假装;而假的东西是长久不了的。
因此,“孝心”入法,愿望美好,实则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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