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扬
四年级以下的小学生上下学没人接送就涉嫌违法?近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递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部分条款颇受关注。该《条例》拟增加一条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应当建立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的上下学交接制度”“学生监护人应当做好学生上下学的交接”“学校应当安排人员看管晚离学校的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等。(11月26日《广州日报》)
想当年我上小学的时候,从一年级开始就是与小伙伴们结伴而行,从没想过让家长接送。当然,那是30多年前的事情,如今的情况已迥然不同,城市机动车迅猛增长,道路交通越来越复杂,再加上令人担忧的犯罪率,小学生上下学如果没人接送,恐怕真的不行,家长、老师都不放心。所以,正如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所回应的,“该交接制度在深圳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可”。
但问题是,人们认可学生上下学交接制度,是否等于认可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强制?恐怕未必。也就是说,有没有必要接送孩子上下学是一回事,有没有必要立法强制则是另一回事。一方面,人们都是爱护自己孩子的,只要个人情况允许,相信大多数家长都会接送孩子上下学,根本没必要立法强制;另一方面,难免有些人不具备天天接送孩子的客观条件,这不是什么大错,甚至谈不上错误,你却要以违法论处,于情于理均不合,操作起来也很困难。比如违法者将受何种处罚?一个人因为上班、加班不能接送孩子,是不是还要对其单位进行处罚?
不可否认此项立法具有良好的初衷,但也不得不说此项立法患了法律依赖症。以我的理解,法律依赖症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试图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纳入法治轨道;二是期望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所有社会问题。而实际上,很多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是不需要法律来规制的。举例来说,人们生病会去医院看病,这当然是必要的,但有没有必要立法规定人们生病必须去医院呢?当然没有必要。再比如,下雨天人们出门会打伞,但如果法律上规定人们必须打伞,显然就非常可笑了。
与此同时,即使有些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也并非立法可以解决。比如餐桌上的浪费,这个问题普遍存在,但法律没法管也管不好;再比如很多人为人情礼节所累,总不能立法规定所有人都不得请客送礼。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们尤其需要澄清两点认识:其一,法律不是万能的,总有一些社会现象和问题是令法律无能为力的;其二,法律依法治国并不意味着法律要能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总有一些事情需要民众依据自身习惯、公序良俗来规范自身行为,总得给民众自由选择的空间,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法无禁止即可为”。
以此审视深圳市上述立法意向,法律有没有必要插手家长接送孩子这件事,以及这件事是不是法律能够管好的,确实引人质令人怀疑。而其背后反映的法律依赖症问题,更值得相关立法者细细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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