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进评论)“自己取样送检”让行政执法成笑柄
张冰歌
据央视、新华社报道在河南部分地区养猪场违禁使用“瘦肉精”被曝光后,双汇集团17日再次发表声明:要求涉事子公司召回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记者随同焦作市行政执法部门,对曝光的几家养猪场再次进行调查抽检,有养猪户称监管部门让养猪户自己取样送检,抽检“瘦肉精”。(昨日《京华时报》)
行政执法部门对“瘦肉精”如此“抽检”法,岂不让行政执法成笑柄?对“瘦肉精”如此“抽检”,“瘦肉精”泛滥才是正常,不泛滥才是奇事。
谁都知道,追逐利润最大化、趋利避害是商人的本能。试问,在如此宽松的“抽检”氛围之下,有哪个天真的养猪户,不是取有利于自己的送检样本,而是取“瘦肉精”作为样本送检?
1999年5月11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及《官方取样程序》明确规定:“官方取样人员应由主管机构指派,负责取样、分样、封装和标记,并在适当条件下将样品运送到指定的检测单位。”“取样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事先不得通知被检单位,确保取样的真实性。”这也就是说,官方取样人员是主管机构指派的人员,而不能由“自己取样送检”,并且在取样时不能先告知。
法定取样程序在某些行政执法部门那里,已成为了一种失灵的制度,成为一纸没有丝毫约束力的空文。说明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对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视若无物,懒政、行政不作为惯性根深蒂固,并对食品安全缺乏起码的责任担当和耻感。这其中,也并不能排除有“权钱交易”的执法腐败。
这种失职、失责的检查,恐怕并非个例,“瘦肉精”只不过是洞开了某些行业执法检查中的一层“窗户纸”。然而,这却提醒高一级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一些单位执法检查的严肃性也该检查检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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