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生意场上,我们经常会听到“协议”、“合同”这样一些词。但是,如果有人告诉你,有一对夫妻在婚前签订了一份“爱情合同”,你一定会感到莫名其妙。事实上,这样的“爱情合同”目前已在80后一代的新婚人士中悄然兴起。
A 爱情合同:为婚姻买保险
4月10日下午,在长沙市芙蓉区的一所公寓内,一对相恋3年的幸福恋人——24岁的张小姐和26岁的陈先生在这里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签约”仪式。而他们所签的,正是时下流行的“爱情合同”。参加这个简单的“签约”仪式的,除了这对恋人,还有他们的几位好友和双方家长。记者了解到,这份“合同”的起草人并非张小姐,而是陈先生。
这份标题为“爱情合同”的协议比较简单,其内容是这样写的:“为保障夫妻婚后生活幸福,感情永好,经双方共同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婚姻期内,夫妻双方彼此忠诚,不得有婚外情和婚外性行为;
二、夫妻婚后应该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
三、夫妻婚后应共同承担家务,不准偷懒或把应尽的义务推给对方;
四、夫妻婚后应建立财产透明制度,任何一方不得隐瞒和私藏个人收入。
以上承诺,夫妻双方应共同遵守,尤其对第一款之规定,若对方出现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要赔偿无过错方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50万元……”
“之所以要签这个‘爱情合同’,是因为想以此给我们的爱情买个保险,也为了证明我对她的爱。开始我跟她提出这个想法的时候,她很吃惊,并且也不同意,还说我是不是不信任她。我跟她解释说,正是因为我爱她,信任她,所以才想为我们的爱情买个保险,也给她一个承诺和保障。”陈先生满脸幸福地对记者说。
陈先生为何会想到“爱情合同”呢?他告诉记者,他是长沙某公司的销售人员,身边的同事大多是年轻漂亮的女性,并且每天还要跟各种各样的客户打交道。在这样复杂的环境中工作,作为女朋友的张小姐还是多少有些不安。为了让张小姐放心,陈先生就想到了跟张小姐签订一份“爱情合同”,并且以此来表示自己对婚姻的忠诚。
对于两人提出先签协议再领结婚证的要求,双方家长起初是不同意的,不过在两人的细心劝说下,双方父母也改变了观念。签订这样一个合同,这说明两个人都是对婚姻和家庭有责任感的人。他们特意请双方的家人和好友做证人,也是想借以表达他们真诚相爱一生的意愿。
时下,像张小姐和陈先生这样婚前签订“爱情合同”的新鲜事并不是个案,尤其在80后一代新人中,正悄然兴起。他们虽然有着各自不同的原因,但都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来为自己的爱情买个“保险”。
B 爱情合同能不能签出爱和忠诚
针对80后婚前签订“爱情合同”的现象,长沙市民对此褒贬不一。
反对观点:“爱情合同”签不出爱和忠诚
肖先生(长沙市某机关干部):签订“爱情合同”固然可以使违约方受到惩罚,但这种做法本身就有极大的副作用。因为签署合同本身就削弱了双方的情感基础,这样反而会更容易让两个人的感情“变质”。因而“爱情合同”根本谈不上是定心丸,签了合同也不能保证夫妻双方就永久忠诚。
赵女士(小学教师):两个人之所以能够走到一起,就是因为他们选择了一个共同目标。爱还是不爱,也应该是一个人的自由选择。在爱情中,我们都不应该将两个人的关系等同于经济关系。人们也不应该将保持爱和忠诚写进合同。因为用法律手段约束夫妻保持爱和忠诚,让法律干预道德领域,这是一种倒退。这样的口子开了,以后肯定会带来不少弊端。只有靠夫妻双方共同的感情付出和精心维护,婚姻才是长久的。
赞成观点:“爱情合同”为爱情和婚姻提供了法律保障
许小姐(长沙市一私企经理):眼下越来越多的夫妻在婚后出现了感情危机,签一款爱情合同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婚姻从某种意义上说,原本就是一纸合同,“爱情合同”只不过是在这张合同纸上再多加一项条款而已。婚姻关系除了需要感情和道德来共同维持,还需要法律来进行保护。
顾先生(长沙市某高校教授):“爱情合同”在未婚和已婚的人中都值得推广。两个人既然选择了在一起,同时也就等于选择了彼此忠诚。如果忠诚只是“以后再说”的事情,那么只会使忠诚义务的履行变成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从而对有婚外情的人来说根本没有任何约束力。
陈女士(妇联干部):“爱情合同”的出现,体现了一种进步,说明80后一代人已经对自己在婚姻中的权益有了更深的认识。知道应该在婚姻问题上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体现了80后一代对于美好婚姻生活的向往。“爱情合同”为饱受对方不忠的婚姻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C 爱情合同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爱情合同”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记者采访了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陈靖华律师。
陈律师表示,签订“爱情合同”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怎么签还需要慎重考虑。当双方遇到矛盾,需要向法院起诉时,法院却不一定会支持这份合同。
陈律师认为,《合同法》明确规定不运用于具有人身关系的协议,因此“爱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是要看其内容能否在《婚姻法》中找到根据。签订“爱情合同”的法律依据应该是《婚姻法》的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由于第四条是一个抽象的原则,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对第四条又有一个解释:仅以第四条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爱情合同”中规定了“有了婚外情则进行若干财产的赔偿”,则把抽象的原则化成了具体的财产约定,法院即可以受理。而法院在裁定这种合同中的财产赔偿时,依据的则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即以认定被告是否有“重婚、婚外同居行为”来作为依据。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外同居”也有具体解释,即是以夫妻的名义,经常地、稳定地共同生活。但现在很多合同条款中都把婚外同居扩大为一夜情、嫖娼之类,这样一来,法院在审理时未必会一定支持。
陈律师提醒,签订“爱情合同”的出发点应是为维持婚姻的稳定,同时也对自己的权益形成一种保障,而不是以谋求一方的财产为目的。在合同中,应清楚地将双方共同维持婚姻稳定的意愿表达出来,比如“为维护家庭幸福和睦,做出如下约定”。因而,人们在签订“爱情合同”时,最好能在法律人士的指引下,或在咨询之后再行签字,切勿盲目跟风签“爱情合同”。要知道,只有有效的“爱情合同”才会受到法律保护。“爱情合同”具有很浓的道德意味,但它实质上又是一份关于财产约定的协议。
记者感言
用情感 经营婚姻生活
“爱情合同”的出现,反映出现代人保护自己合法婚姻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这带给人们的思考已远远超过合同本身。正如一位法学界人士所言,婚姻的问题是十分复杂的,有很多情况不是光靠法律就能解决得了的。即使“爱情合同”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但也不应该对此类合同、协议寄予过高希望,因为人们最终还得用情感去经营婚姻生活。法律对规范人们的行为来说,虽然可以强制解决某些问题,但无法为婚姻爱情提供保险;如果过于依赖法律而忽略爱情,则可能事与愿违,伤害到夫妻的感情。
诚信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也是一个人做人的准则,家庭就是个小社会,家庭成员之间都不能做到相互讲诚信,还谈得上建立诚信社会?我们打造诚信社会要从每一个人做起,让我们先从夫妻卧室里做起,夫妻之间要忠贞不渝,永不背叛对方,做一对诚信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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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靖华律师表示,从他所接触的一些合同来看,无效的合同占有相当的比重。
在此,陈律师为读者拟定了一条具有参考性质的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与他人发生重婚、婚外情,包括婚外同居行为、一夜情、卖淫嫖娼、网络虚拟爱情、网络虚拟家庭等等对对方不忠、可能给对方情感带来极大伤害的行为;一方违反这一规定,该方(过错方)自愿放弃属于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的抚养权归无过错方所有,并给予无过错方若干(具体数目)的精神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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