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斯于1925年发表了《古代社会交换的形式和原因——礼物》,或译为《赠予论》、《论馈赠》,第一次对礼物交换这一分布很广的习俗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了解它在社会秩序中的功能,提出社会交换理论,核心是礼物馈赠模式和互惠原则。莫斯舍弃了杜尔干的起源理论方面,而着重应用功能理论方面。《论馈赠》一书在法国乃至世界范围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他强调社会现象的整体性,“整体”是该书的中心概念。他认为社会中的各种事物都有其功能,都在起着作用,只有将每一事物与整个集体而不仅是与特定部分相联系才能对事物加以理解。没有一种社会现象不是社会整体的一个整合部分。因此研究一种制度应把它作为整体的一种社会现象来进行。他认为早期社会的交换形式是礼物的赠送和回赠,交换不是在个体之间,而是在群体之间进行,是整体的社会活动,这种活动实际是与经济、法律、道德、政治、宗教等制度都有关。有的交换采取义务馈赠、义务接受的形式;还有包含竞争性的馈赠与回赠的形式,比如北美洲西北部的印第安人的potlatch(夸富宴)和太平洋岛屿上美拉尼西亚人的kula
ring(库拉圈)。
人们交换的对象不仅是物质的东西,有的为了获得威信而进行交换,甚至大量毁掉财富。此外还进行非物质的、精神的交换,如交换仪式、节日、舞蹈、神话等。交换从经济扩大到政治、宗教和社会范围。这种交换的古老方式是一种物质的循环,也是人和权利的循环。这种循环不是由市场、价值或经济效用来维持,而是由深深植根于人们心中的赠予、接受和回报三个义务来维持。赠予的义务是夸富宴的精髓,收受的义务也有很重要的束缚性,回报的义务是夸富宴的本质。三重义务相对独立又互相关联,赠予、接受和接受之后以同等价值之物回赠。这种交换的重大意义在于维系集团之间和个人之间的联系,减少各集团的封闭性和排他性。既然馈赠、交换是一种整体的社会现象,体现社会、宗教、法律、经济、道德的意义,莫斯便试图从馈赠、交换抽象出互惠的原则,并把这一原则看作人类社会中相互关系的基本形式。这是他的一条重要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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