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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2025-10-24 11:35:07)
标签:

杂谈

情感

分类: 家教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
现将《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指导本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有中小学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27日

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健全家长委员会监督机制,依据《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就建立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并保障其依法依规、独立公正、规范高效履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产生流程

      第一条  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组建坚持全过程透明,家长平等自愿参与,兼顾年级分布,注重发挥家长专长,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二条  根据学校规模、供餐方式,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原则上每个年级至少1名成员。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推选出1 名成员担任召集人,负责组织协调、沟通联络 等工作。

 第三条  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校用餐学生的家长。
(二)具备良好的健康状况(按要求取得健康证明)、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
(三)有必要的时间保障,能够定期参与相关会议及日常监督工作。
(四)与学校、食堂承包企业、食材供应企业、配餐企业等 不存在利益关联。
可适当优先选用具有财会、法律、食品安全、审计等相关领域从业经历的家长。
第四条 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选定工作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托学校应按如下程序组织开展:
(一)组织报名。学校发布通知,家长自愿报名。
(二)民主推选。每个班级通过家长投票或推荐等方式,从本班报名家长中推选1名家长代表,建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备选库。备选库中家长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推选产生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推选出的成员需签订履职承诺书。
(三)备案审核。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向教育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对照本工作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自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审核,并同步通报同级市场监管等部门。
(四)结果公布。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名单应及时在家长微信群、校内公示栏等进行公布,告知全体家长。
      第五条 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每学年推选一次,可以连任。对因违法违规、不认真履职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研究后解除其成员资格。因身体健康、子女升学转学等原因无法履职的自动终止成员资格,按程序及时在家长备选库中补选。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具有以下权利:
(一)列席食材或供餐招标采购、餐食定价等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有关会议活动。
(二)查看校园“明厨亮灶”视频、供应商履约评价、食堂工作人员培训考核、校领导陪餐等信息资料。
(三)自行组织随机检查学校食堂或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抽查 检查校外供餐企业、食材供应企业。
(四)分类反馈发现和收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跟 踪了解问题整改。
第七条  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招标采购。校外供餐企业、食材供应企业、承包和委 托经营企业招标管理、公司遴选、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二)营养配餐。营养食谱制定及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情况。
(三)供货验收。供货资质、检验检疫、供货验收等履约查验情况。
(四)食品安全。食堂环境卫生、设施配备、从业人员健康, 食材贮存、加工操作、餐饮具消毒、物流配送、食品留样情况。
(五)用餐陪餐。供餐分餐、校领导陪餐、餐食节约情况。
(六)经费管理。餐食定价、收支核算、主辅食材成本占比监测、食堂财务公开情况。
(七)其他情况。监督学生及家长对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投诉较为集中的事项。
第八条 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依规依法进行监督,确保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坚持集体研究、共同商议,不得个人擅自开展监督工作。

(二)不直接参与校园膳食管理,不干预学校和企业日常工 作,不得要求学校给予子女特殊照顾,自觉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 序和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三)不得随意向外提供监督检查情况,不得在互联网随意散布不宜公开内容,防止引发不必要的舆情炒作。当发生食品安全相关舆情时,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共同维护良好氛围。
(四)不得直接或变相接受食堂承包企业、校外供餐企业、食材供应企业的礼品礼金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正履职的行为。
对于出现以上问题之一的,由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解除其成员资格,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九条 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应当拟定学期监督计划,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日常监督。利用校园开放日、家长会、陪餐等契机,多渠道听取家长和学生意见,监督发现问题。

(二)随机检查。选取不同时间节点,随机进入学校食堂开 展抽查检查, 一般每月检查1次,参与检查家长人数应控制在2人以上5人以内。发现疑似重大食品安全等问题,可提请主管部 门现场执法认定。学校通过制发出入证等形式,为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提供必要履职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拖延。

(三)参与检查。可主动申请或根据邀请,配合市场监管、教育、财政、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到学校食堂或校外供餐企业、食材供应企业等开展监督检查。主管部门组织的春、秋季校园食品安全例行检查,原则上应邀请所在学校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参加。

 

第四章  问题处置

第十条 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对收集的意见建议和发现的问题,区分个别意愿和普遍意愿,经集体分析研判后按以下方式分类反馈或直送:
(一)对于合理化建议或问题轻微的,直接反馈学校推动解决或立行立改;
(二)对于问题较重或严重的,按照问题性质,直送主管或监管部门核实处置、督促整改;
(三)对涉及党员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直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反馈或直送问题办理机制,配合纪检监察机构建立相关机制,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
第十一条  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可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回访,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工作办法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施情况纳入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专项工作机制调度内容。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操作规程,并指导属地学校“一校一案”推动和配合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工作 。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加强对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指导,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政策、业务知识宣讲辅导。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积极配合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开展监督检查,提供便利条件,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学校配合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监督情况纳入校长负责制内容,建立健全监督评价机制,保障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独立规范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本工作办法适用于向在校学生提供就餐保障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其他学校家长监督膳食工作可参照本工作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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