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时评文精选
(2025-05-20 15: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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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高考作文针对性阅读资料:报刊时评文精选(一百五十三)
一、“订婚强奸案”宣判:法律与事实面前,谁也不能带节奏
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据央视新闻报道,4月16日,大同中院依法对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日,本案所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12月,该案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3年。
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出炉后,大同中院审理席某某强奸上诉案及所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的审判长,亦就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点,用长文详细回应社会关切。
一段时间以来,这起长期站立在舆论风口浪尖的刑事案件,影响早已超越了个案。从一审到二审,该案始终牵动着万千公众的目光。虽说二审判决已经出炉,除了“申诉”之外,司法程序似乎走到了尽头,但在舆论场上,依旧存在肯定与争议并存的现象。而且,可以预见的是,即便二审宣判后,舆论场上的分歧依然不会停歇。
司法审判机关是公平正义执掌者,在审判结果出炉之际,案件审判长公开就热点案件的争议内容释疑解惑,有利于用专业知识、从业身份,扫除萦绕在公众心头的疑云,第一时间平息舆论争议。同时也能增强判决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避免再次出现带偏节奏的情况。
此前,舆论场上针对此案的讨论可谓泥沙俱下、谣言四起。对此,官方曾专门辟谣,对网络盛传的“骗婚”“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发生关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强奸”“双方当事人为同居关系”“女方有过婚姻史”等传言,明确予以证伪,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这次,针对“双方已订婚,是否意味着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法院认定强奸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只有一段电话录音”“女方是否存在骗婚情形”“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等公众关注的敏感问题,法院方面同样尊重事实、遵照法律,逐一作出了回应。这体现出司法审判机关直面舆论、回应质疑的鲜明态度,有利于纠偏舆论风向。
而其发声内容确实也做到了入情入理入法。比如,“订婚”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审判长明确指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翻看刑法,明确强奸罪行的构成要件,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审判长一语中的,指明“订婚”的形式并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挡箭牌。
又如,“处女膜未破裂”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此前,一些人主张,既然“处女膜未破裂”,那么就证明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但是,从刑事科学上看,因为个体的差异,以及犯罪手段的不同,强奸犯罪不一定导致处女膜破裂。
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例也印证了这一结论的准确性。审判长在回应中指出,“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经过法院方面的公开发声,有利于消除公众在这方面的错误认知,强化刑事判决的信服力。
此外,还值得肯定的是,当地法院在公开发声回应案件争议的同时,针对“订婚强奸案”男方母亲泄露女方隐私的行为,也予以训诫。
爱子之心人人有之,但涉及案件审判,涉及公平正义,谁也不能带偏节奏,影响司法。本案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席某某的母亲却多次泄露被害人个人隐私,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权。法院依法对其进行训诫,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司法审判机关的清醒与担当。
司法是正义的底线,也是正义的源泉。对于一起受到舆情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不仅需要法官依法审理,公正判决,还要及时有力回应公众质疑。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过后,审判长主动亮相、坦诚相对,展示了司法审判机关的坦荡与真诚,也用专业法律知识给公众进行了一次科普,这无疑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订婚≠性行为默示同意,让争议回归法律
4月16日,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近来持续引发社会关注,针对舆论最为关切的一系列问题,法院方面也做出了正面的回应。首先,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其次,法庭调查结果已经证明,女方家人未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也不存在骗婚情形。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及戒指等彩礼退还至婚介机构,只是男方家一直拒绝领取。法院还查明,被害人没有婚史,通过婚介机构两次相亲,第一次未成功,没有涉及彩礼,第二次即与席某某相亲,不存在骗婚情形。
本案引发了舆论不小的争议,其原因在于订婚与强奸之间似乎存在“冲突”,这恰恰本案判决之后最需要普法的地方:订婚≠性行为默示同意。
很多网友想当然地认为:订婚之后,女性就是默示同意发生性行为,法律管不了。或许,被告人席某某实施强奸行为,也是基于对这种问题的错误认识:“订婚”了,“办了席”,女方家庭接受了彩礼,当然可以有“夫妻之实”。但是,这一想法与法律规定不符,也与现行刑事政策不符。
正如该案二审审判长所强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可构成强奸罪,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即使在已经“订婚”的情形下,女性依然保留性同意权。
而在本案中,在被害人明确拒绝发生性关系之后,席某某仍对被害人实施强行脱衣服、抓住其一只手、将其反锁于屋内、拖出电梯拽回室内等一系列暴力行为,这些行为在法律上被概括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从而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曾对本案做出点评,“准夫妻不是否定强奸的必然理由”。他还特别提醒男性:与女方发生亲密关系不等同于性关系,若寻求发生性关系务必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必须考虑到即便当时的氛围非常暧昧,也不能推断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更不可以“她不同意怎么跟我开房”这种逻辑来反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值得一说的是,本案虽然在一二审都被定性为强奸案,但是二审法院仍“鉴于本案有别于普通强奸案件,为切实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释放司法善意”,也多次与双方沟通交流,释法说理,做了大量工作。二审法院还呼吁,目前网上不实信息的公开传播、不明真相网民的网络暴力、人肉搜索都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特别提醒网友,网络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这起“订婚强奸案”的判决,一些网友可能仍有自己的不同看法。但是,一起刑事案件的判决,不应该以性别站队、搞“身份政治”,判决应该回归法律规定、回归证据链、回归法律事实本身。
公正的判决绝对不应用“男错女对”之类性别标签来概括,而是:构成犯罪者就应承担责任。“订婚≠性行为默示同意”
“发生亲密关系不等同于性关系”等法律常识值得一说再说,这是法律对女性权利的明确保护,男性掌握这些法治常识,也很有必要。
三、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是警示更是一次观念革新
在历时近2年的诉讼长跑之后,山西“订婚强奸案”终于尘埃落定。
据此前媒体报道,因为被控强奸订婚对象,席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3年12月25日上午,“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席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4年3月28日,该案所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宣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席某某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最新消息显示,今年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日,本案所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与此同时,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回答提问、回应社会关切。
二审是司法程序的终审程序。经此判决,厘清了事实真相,也界定了是非红线。从犯罪事实看,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符合强奸犯罪的构成要件,理应追究刑事责任。席某某被判3年有期徒刑,为自己的无畏无知、严重违法行为,付出了极为沉重的代价。
跳出个案审视,二审判决更是一次观念革新。这起案件一经曝光,备受公众关注。不仅因为略有蹊跷的案情,更因为“订婚”“彩礼”等关键词交织缠绕,而网络间的谣言,更是推波助澜,给本案披上了“仙人跳”“糊涂案”等外衣。如今,当法槌落地,潮水退去,人们的观念也经受了一次庄重洗礼。
订婚不是强奸犯罪的“护城河”。作为一项传统,订婚固然值得尊重,但也不能任性而为,随意突破道德的底线、法律的红线。时至今日,违背妇女意愿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犯罪不仅是赫赫在列的法律规定,更是一种社会共识。纵然有一纸婚约,符合缔结婚姻的要件,也能构成强奸犯罪,更何况空有“订婚”之名。法院用判决划清是非界限,表明订婚并不代表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也有力保护了订婚的众多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处女膜并非强奸犯罪的“如山铁证”。据媒体报道,席某某母亲表示,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她和辩护律师提出疑点,警方曾带女方去医院做检查显示“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诚然,传统观念把处女膜破裂,作为强奸犯罪的关键证据,但这种错误的认识,早已从医学上、刑事科学上予以证明。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这次,法院方面公开发声,驳斥了荒谬认识,也用科学的理论、法治的力量,强化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判决的公信力。
司法不容舆论“带偏节奏”。固然,司法应当尊重舆论、回应民声,公开司法也是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但对于别有用心、意图影响司法的所谓舆论,必须严肃对待、以正视听。此前,官方对网络传播的“骗婚”“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发生关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强奸”“双方当事人为同居关系”“被害人有过婚姻史”“被害人给婚介所三万元介绍费”等传言,逐一予以证伪。这次法院方面“同步”回应,第一时间纠偏正向,且针对“订婚强奸案”席某某母亲多次泄露女方隐私的行为,予以训诫,更表明了杜绝舆论带节奏的司法态度,有利于体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
司法是法治的推进器。法治体现在个案的正义审判中,法治也体现在观念的革故鼎新中。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代价,震慑了敢于突破法律红线者,也警示了潜在的违法者,更在诸多争议的冲撞摩擦中,冲刷掉不合时宜的旧观念,树立现代民主法治的新理念,而这也是本案带给我们的另一重意义。
四、用法治手段堵住涉企“乱收费”空子
据新华社报道,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贯彻落实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重点举措清单》,提出37条重点举措。其中,在强化监管、着力整治乱象方面,明确要出台《涉企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涉企收费的规范化,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多次整治涉企违规收费问题,取得积极成效。但涉企收费涉及主体多、领域广,违规收费问题仍时有发生。如2024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涉企违规收费案件3042件,退还违规收费13.62亿元。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此背景下,出台《涉企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是深化整治涉企“乱收费”的标志性之举,也是把“乱收费”之手真正关进制度笼子的重要一步。
此前,相关部门在谈及出台《办法》的背景时指出,目前治理乱收费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涉企收费相关规定分散在各地、各部门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并且,法律红线不清晰也导致收费主体对违法违规行为认识不到位,部分乱收费行为屡查屡犯。
因此,及时出台《办法》有助于破解涉企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处理过程中“定性难、处理难、整改难”的困境,并彻底打消一些收费主体在“乱收费”上的侥幸心理,真正为市场经营主体送上“定心丸”。
早在2023年底,《涉企收费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就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针对实际当中存在的强制收费、转嫁收费、搭车收费等问题,明确而清晰地列举出利用行政权力收费、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利用行业影响力收费及特定领域收费等四类涉企违法收费行为及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晰了“乱收费”的法律红线。
需要注意的是,从征求意见稿到目前已经过去一年多,涉企收费领域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乱象,且当前各个层面对于整治“乱收费”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是否有必要根据现实反馈给予新的优化,进一步提高各类涉企“乱收费”的违法成本,值得审视。
还要看到的是,涉企收费涉及不同的类型和收费主体,市场监管部门拟出台的《办法》只是完善涉企收费制度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只是聚焦事后“处理”环节。而根治涉企收费乱象,更离不开“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规范。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就提出,各部门、各省份都要建立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实现目录清单全覆盖,凡是清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严格落实涉企收费监管责任。
这些都意味着,《办法》的出台并不代表涉企“乱收费”整治的一劳永逸。各地、各部门既要加快推进涉企收费监管制度建设,在法律层面堵住“乱收费”的空子,也要守土有责,强化各类监管责任的落实。
如市场监管部门就明确,今年将聚焦部分政府部门和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等领域,重点查处私营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转嫁费用等问题,并推进涉企收费监测点建设,充分发挥前哨站作用,对违法违规收费问题早发现早治理。
乱收费行为增加了企业成本、加重了企业经营负担,也破坏了营商环境、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必须零容忍。但其出现的原因较复杂,对于其治理上的挑战不容低估。其中的一个关键,就是要一手不断织密制度防护网,一手打好措施落实“组合拳”,实现常态化的齐抓共治。
五、坚持七年让学生打扫校园卫生,这所学校为何上了新闻?
稍微上一点儿年纪的人,或许会对这条新闻感到一些讶异。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成都市蒲江县甘溪镇九年制学校劳动育人的故事。这所学校自七年前开始不再聘请保洁员,改由师生来完成日常卫生工作。起初,这引起了一部分家长的质疑,“学校卫生不是学校的事吗?”“做卫生也学不到什么生存技能,有什么意义呢?”事实上,类似让学生打扫校园卫生事件,已多次引发争议。但七年来,随着该校探索的深入,家长争议越来越小,孩子们的劳动项目越来越多,劳动半径越来越大。
之所以说有点年纪的人会感到诧异,是因为在他们的校园记忆中,劳动可能从来没有缺席过。比如笔者,一个生长在河北农村的“80后”,学校劳动的记忆可谓丰富:每天放学后值日生要打扫教室,开学第一天全员“大扫除”,冬天要轮流照看取暖的炉子……
去年我和8岁的儿子聊到大米,他竟不知是大米的作物是水稻。当时我的惊讶,多少和在甘溪镇九年制学校推行劳动教育的校长胥正齐有些类似:他也曾惊讶地发现,这些根在农村的孩子,基本没有父辈的农事体验,甚至缺乏很多常识。
于是,胥正齐升级了学校的劳动教育。除了学校日常卫生,校园里还建起了陶艺坊、柴火灶、小田园。孩子们还在老师的带领下走出学校,学会了种蔬菜、种水稻、种茶、种耙耙柑、挖雷竹笋等。几年过来,劳动的价值在学生身上逐渐显现。
比如有家长反馈,说“孩子回家后明显变得更勤快了”。更勤快则意味着,是劳动习惯的养成,是孩子更独立、自然地去替父母分担。相反地,孩子“四体不勤、五谷不分”一直是近年来家庭、学校教育中的一大难题,如何有效破解,将劳动融入教育日常,也考验着家长和学校。
事实上,劳动价值不只体现在变得“更勤快”,如报道中提到,该校学生体质健康优良率位居全县前茅,近视率远低于全县水平,孩子们阳光自信,还在科创、综合实践活动中拿了不少奖项。劳动教育在学生们身上开出的花,恰恰对应了全社会都在为之烦恼的“四小”问题——小眼镜、小胖墩、小豆芽、小焦虑。
正如劳动不需要太多的言语,劳动教育对学生的培养也在无声中润物,治愈了应试教育过程中的不少焦虑。道理很简单,偏废的教育带来的后果如同偏食,多样的滋养则会帮助孩子成为一个更健全的人。
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育人。我们是需要更多“做题家”,还是需要身心更健康、发展更全面的后来人?答案显而易见。好在,从近年来的新闻报道中,我们看到了劳动教育正在被重视,学生们在校园内做清洁,一些春游时学生自己生火做饭,徒手切土豆、颠勺的视频被传播、点赞。
胥正齐说,希望劳动教育能让孩子们明白,“一切成功都要靠劳动换取”。这样的初心已在学生身上有了回响,正如九年级陈同学朴素而诗意的回答:“土地不会免费馈赠,但土地也不会撒谎,只要春天里足够用心,秋天就会有回报。”
六、00后“无手”女孩孕晚期遭恶评,别用“劝不生”来添堵
据潇湘晨报报道,近日福建晋江一位00后“无手”女孩在网上晒出自己孕晚期的状况,受到议论,其中部分网友评论他们是残疾人生小孩,生下来会很辛苦。其中不乏一些恶意言论,据潮新闻报道,对于部分恶评,其丈夫怒怼,有子宫就有资格做母亲。
“没有双手就不配要孩子吗?我妻子虽然没有双手,但她能做饭也能化妆,也能带小孩。”丈夫护妻心切,这是应有的担当,令人在欣慰之余,平添一份怜惜。
根据当事人近期在社交平台发布的内容,有个别网友因此事骂他们、诅咒他们,“就自己这样子还怀孕?绝对是个……”“加油,生个……”当事人为此表示,讨论他们、喷他们都可以,但是别骂人,更别诅咒孩子。与此同时,更多暖心的网友为他们加油鼓劲:能画出这么精致妆容的“双手”,必然能搞定一个孩子;加油就好,无需理会;做个幸福的妈妈,不用管那些黑子。
对于他人怀孕生育的事情,何以如此关心?应该看到,恶评是少数,不少网友表达的是同情式关切。但网上其实时常出现“劝不生”的言论,实际上,各家有各自不同的情形,要不要生育子女,不能一概而论、一言否定。比如,这位00后女孩的丈夫回应,妻子的手是3岁掉进石灰池被烧伤的,又不是遗传的。
女子怀胎过程本就艰辛,“无手女孩”的怀孕过程想必更难,且她已经到了孕晚期阶段,外界没必要对她的选择还进行非议,孕妇应当保持愉快心理,此时的“劝不生”、恶意言辞,是给孕妇添堵。
四肢残缺,不意味着失去生育能力,其生育后代是应有的权利。“有子宫就能生育”式回怼,于愤懑中说出了朴实的原理。敬畏人类繁衍子孙的本能,尊重他人延续家庭福泽、构建温馨家庭的愿望,放下有色眼镜,才是观察此类现象的正确立场。
而争议之中的家人觉得被恶意伤害,可以理解。毕竟生育是一个家庭的大事,他们的满心欢喜被泼冷水后,出现心理落差并不奇怪。只不过,将个人私事置于社交平台,确实免不了被人指点。发帖或晒照只要不违法违规,就是个人权利,没人可以阻止。应该明白的是,在开放性的网络世界里,任何一件事,哪怕是喜事,也会迎来持各种理念者的围观。
对此,发帖、晒照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备。说起来,当事人可以更关注那些充满善意的评论,不要受到极少数恶评的影响。这并不是“逃避”现实,而是在洞察网络和人性幽微后的勇毅选择。
对围观者来说,不妨多为“无手”女孩送上一份祝福,以褒奖这份终属于人间的喜讯吧。
七、减压躺椅、躺平凳走红,公共服务要看见“情绪”
你是否有时想短暂逃离,到城市某个空间去透透气、减减压?近日,武汉东湖听涛景区的“躺椅”火了,人们躺在长椅上,吹着湖风,听鸟鸣声,非常减压。有体验过的网友说“躺到不想走”,不少网友表示羡慕:“能给我也留个位置吗?”
与之类似,去年12月,福州闽江公园的“躺平凳”也曾走红。在笔者生活的成都,天府机场候机厅里有躺椅、天府绿道有躺椅,供人们休息或露营。
我们已经逐渐从物质消费时代走向满足情绪价值的时代,湖边躺椅、公园躺平凳走红,实际上“代言”了网友的期盼,大家渴望身边有可供减压、释放情绪的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
有人提出“公园20分钟效应”,相关研究发现,当人们公园游览20分钟的时候,主观幸福感水平能得到实际意义上的提高。“公园20分钟效应”之所以出圈,正代表了大城市上班族的切身感受,代表了当前社会中情绪价值的释放。
当人们因工作感到精神内耗,同时内心渴望与大自然亲密接触时,公园20分钟效应,无疑会让人走出自身茧房、短暂释放压力,获得片刻心理的放松与精神的自由。
笔者在休息时,也经常驱车到近郊一条清幽宁静的小河,或坐在河边静静看一江清水的流逝,或在岸边的森林绿道中散散步。这时,小河、森林、绿道、坐椅,一切是那么地放松。
对于当下职场中的芸芸众生,释放压力、疏解情绪已是一种刚需。这种情感需求,理应在城市公共服务上有所呼应,公共服务也需要关照到中间段的职场人。
满足人的情绪刚需,公共服务责无旁贷。让城市公共空间和设施,从承载功能价值,到满足情绪价值,是一座城市温度的体现,也是公共服务的增值。这方面,需要城市治理者从管理思维向服务思维转变,让公共设施建设以人的需求为导向,实现实用价值和情绪价值的集合。
无疑,这对城市治理提出了更高阶的要求,从理念到建设,从管理到细节,都形成了考验。
人不能攀越未知的山峰。于城市管理者,让公共服务照拂“情绪”,熨帖人心,需要提升现代意识,对于城市设施和公共空间的情绪功能,先有理念认知,才有行动指引。在此基础上,去实现公共设施“量”的增加,它可以是身边的一个口袋公园,一个逛吃的商业街区,甚至仅是一张供“躺平”的椅子。
在满足情绪功能上,不妨有所借鉴,让设施“活化”。在成都东湖公园,有一处给鸟打电话的电话亭,拨通后可聆听多种鸟叫;还可以设置一些智能击打或呐喊宣泄仪,供人用击打和呐喊等不同的宣泄方式,释放负面情绪。
公共服务考验理念认知,更考验细节。比如有些公共空间的椅凳脏兮兮的,让人想坐而不敢坐,想躺而不能躺,这就失了初衷。从细节做好公共设施的维护,发挥应有功能,也是公共服务最基本的善意。
八、直播员工上班?职场不是“楚门的世界”
将你上班时的场景、一举一动在网上进行直播,你愿意吗?如果这是公司的要求,你会同意吗?
据媒体报道,近日,郑州一互联网公司直播员工周末上班,引发关注。面对直播是否侵犯员工隐私权、肖像权的质疑,该公司负责人表示,直播是为了让公司工作状态和业务流程更透明,员工都知情,加班也会给加班费。律师称,公司直播需经过员工的知情和同意,且加班时间要在一定时长限制内。
看起来,只要员工知情和同意,加班给加班费并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底线,这家公司的直播上班行为,法律上似乎没什么问题。但这件事还是让人感觉“不对劲”“不舒服”,正如有网友表示的,“这和打开监控看监控现场没两样”。
办公室虽然是工作场所,但与一般的“公开场合”毕竟有所区别。上班时间里,员工不仅要完成工作,也难免涉及一些与工作无关的言谈举止、休息放松、生活习惯等私事。如果有一个摄像头架在工位旁,全程进行拍摄并同步在网上,无异于打造了一个“楚门的世界”,让员工的一举一动都暴露在网友的凝视和评判中,这显然会增加员工的心理负担。
更重要的是,公司负责人说的“员工知情并同意”,到底有几分真几分假?同意直播,是所有被直播员工真实意愿的选择,还是迫于公司要求不得已的“被同意”?如果有员工不想直播,他有表达自己真实想法的机会、有拒绝的权利吗?
如今职场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有了明显进步,但毋庸讳言,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后者仍处于弱势地位。媒体报道过的公司奇葩规定、苛刻罚则,案例不在少数。直播员工上班,本就不在这家互联网公司的业务范畴,员工被直播也超出了正常的工作内容,按理说是可以拒绝的,只是“不敢”拒绝罢了。负责人说的“同意”,恐怕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所以,有律师说,公司应当跟员工签订明确的同意直播协议,明确直播的范围和内容;不能将员工“知情但未提意见”视作默认,认为公司就可以在直播中使用个人肖像。其实,这份协议里应当明确两点,一是赋予员工更切实的“知情同意权”,二是保障其“拒绝权”。
某种程度上说,保障员工的“拒绝权”比“知情同意权”更重要,因为它更具有兜底性,更能保障员工切身权益。
至于“直播是为了让公司工作状态和业务流程更透明,增进客户信任”的说法,乍一听有点道理,其实也经不起审视。一来,公司展示自身运转日常、工作状态,方式方法有很多,并不一定要直播。二来,直播除了直观画面外,能给客户传递多少有效信息,实在不好说,还有泄露公司核心业务、商业机密等风险。
互联网公司要展示自身形象,也可以不那么“互联网”。技术再炫酷,业务再精深,也别忘了员工才是一家公司最宝贵的财富。尊重他们的感受,保障他们的权益,是该做的,也是必做的。
九、保安跳槽也被竞业协议,赤裸裸地欺负人
月薪3500元的保安跳槽因竞业协议被索赔20万,这种离谱的操作还真有。
近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提到,李某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某保安公司认为李某入职另一家保安公司担任保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索赔20万元,仲裁委员会最终驳回了某保安公司的仲裁请求。
保安就业还得受竞业协议的限制,这不仅是对竞业限制的滥用,也是对劳动者择业权益的损害,影响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暴露了涉事公司对劳动者的不尊重。
竞业限制的初衷是防止劳动者利用其在原单位获取的商业秘密为竞争对手服务,从而损害原单位的利益。在相关法律条款中对适格主体是有明确限定要求的。
此事中,李某工作内容主要是每日到商业楼宇街区开展日常巡逻安保,其本人既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工作也与“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搭不上边,某保安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与李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本身就不合法。仲裁委员会驳回其请求,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就业市场的公平正义,也给一些公司的类似操作敲响了警钟。
月薪3500元的保安,只是因为换了一份同为保安的工作,就要被原东家索赔20万,违背了人们朴素的正义观。涉事公司看似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会支付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0%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且不说这份补偿能否保障离职员工的基本生活,单是这番把竞业限制无限扩大到普通员工的做法,就暴露了公司“不在我这干,别处也让你干不成”的傲慢。
涉事保安公司等于用极低的补偿承诺,限制员工的择业自由度,从而保障自身员工队伍的稳定。这个小算盘,打得着实精明。
近年来,竞业限制协议的不对等、扩大化乃至滥用并不鲜见。而且,这种工具化趋势正在愈发蔓延到普通劳动者身上。此事中,保安工作本身技术含量不高,其从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力也相对弱些,他们的择业空间本就有限。涉事保安公司不是想着如何从提高薪资标准、完善福利待遇方面拴心留人,而是通过滥用竞业协议的办法,“逼”员工留下,由此释放的对员工的冷漠与恶意,显然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因此,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劳动者固然应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更应该树立守法合规意识,对所有员工无差别地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做法,违背了竞业限制的初衷,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会将自身置于法律的对立面,最终恐怕只会弄到沦为反面案例的境地。
劳动监察部门也不妨及时出手,强化对格式条款的审查力度,及时遏制竞业限制协议被滥用的趋势,让劳动者少些“不得不签”的困境。总之,保安跳槽还要受竞业限制的荒唐事,不该再发生。
十、给五星好评才能就餐:就不怕“霸王评”砸了口碑?
三亚某餐厅须给五星好评才可以就餐?4月16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此发布情况通报。
通报称,4月15日,有网民在抖音平台反映,其在三亚林某记海南风味餐厅就餐时遇到“店内服务态度差”“购买的团餐菜品疑似提前做好”“须给五星好评才可以就餐”等问题,引发网民关注。接报后,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联合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开展调查,现正在调查中。
一家面向市场经营的餐厅,竟有如此离谱的操作?在社交平台上,消息一经曝光,就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质疑:什么餐厅这么“霸道”?不仅存在服务态度差、菜品疑似提前做好等问题,消费者动筷前还必须得“走个五星好评的流程”。如果网友的说法属实,这显然不是开门做生意应该有的姿态。
从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看,评价是消费者对消费体验的真实反馈。如果商家连基本的服务都还没有开始提供,就先要求消费者“给五星好评”,不仅违背了评价的客观性,而且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评价权。换言之,这种置于服务前端的五星好评,并没有什么实际的参考性,对电商平台的评价体系也是一种破坏。
给五星好评才可以就餐,从这名网民反映的情况看,应是其在网上先进行了团购,而后再线下就餐。团购已经买了,到了现场,也做好了就餐的准备。但店家却以五星好评为难食客,这就让食客很不爽。一般团购的餐食都有些优惠,但优惠不是强制评分的理由,商家不应该不明白这个简单的道理。
若强制评分属实,这种试图通过强制好评来提升店铺评分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基本的商业诚信,更是一种短视的商业行为。餐饮业口碑至关重要,但如果商家只顾及网络上虚拟的口碑,却忽视了现实顾客的体验,多少有点儿舍本逐末。长此以往,没几个人敢在这样的餐厅吃饭。
必须强调的是,因为当地执法部门的调查结果还未出炉,所以,这些指控依旧属于网友的单方说法。在此背景下,人们在讨论具体问题时也该“让子弹再飞一会儿”。而人们期待当地执法部门能够尽快给出权威的调查结论,以更好厘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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