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附属都匀湘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2025-10-22 10: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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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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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附属都匀湘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第一章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等方面的功能,明确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部门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第五条
组织机构:
顾问: 刘科中校长
组长: 李季华主任
副组长:刘姗姗老师、刘亚辉老师
成员:教务处成员、各团委委员、各学部校长、各教研组长、各指导教师以及成长导师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由教务处刘姗姗老师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能介绍:
负责对各社团的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使各社团正规、有序、合理地开展各种积极、健康、有益的活动;考核各社团的活动进展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并在宏观上对各社团的活动进行调节和安排;维护所有会员权益好做有力的保障,对违规社团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检举处罚。确保所有协会积极向上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一)由指导教师或20名以上的学生发起,且发起人员应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经验。
(二)在社团成立初期由社团发起人成立筹备组,由各社团指导导师负责学生社团筹建事宜并确定负责人,应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教务处权定期 了解该社团最新情况。
(三)各社团应完成起草学生社团章程等准备工作。学生社团章程的内容应包括:
1.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及主要任务;
2.学生社团的活动范围;
3.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4.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权限;
5.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方法及其权限;
6.学生社团章程修改的程序、时间及其他注意事项。
(四)有明确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
(五)有明确的活动范围,且不得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相抵触。
(六)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有可行性,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中应作出可行性分析。
第九条
(一)各社团向教务处递交以下材料:
(1)
(2)
(3)
(4)
(5)
(6)
(二)申请过程:
(1)
(2)
(3)
(4)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学校领导小组责令其解散。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正常社团活动;
2.违背学生社团活动宗旨,在校内影响恶劣;
3.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5人;
5.学生社团一学期内未进行正常的社团活动,组织机构瘫痪;
6.学生社团被停止活动,勒令整顿,但未见好转;
7.出现其他应予以解散的情况。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湖南师范大学附属都匀湘才学校的在校学生有自由参加,每个学生每学期要求修满2个学分,一学年总共修满4个学分。
第十三条 在学生社团内部,各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社团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管理机制和财务状况,并有权向社团负责人就有关社团事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教务处、学校领导小组反应内部情况,并积极配合社联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各部门干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应据此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同时参加二个社团。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按照本社团的宗旨,在校领导、教务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实践等活动。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教务处统一协调和管理,定期报工作。
第十九条 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上交工作总结等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一)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起,需向教务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学生社团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
2.学生社团本学期的简要活动计划;
3.学生社团本学期的活动预算(来源);
4.学生社团负责人变更及其他一切变更情况。
(二)学生社团不得私自招收新成员,社团在招收新成员之前,必须向教务处、社团指导老师提出申请,经同意之后方可进行招新。
(三)每学期组织所有社团统一招新。在完成招收新成员的工作,
(四)学生社团的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一学期活动的组织者及参与者的简单介绍;
2.活动的内容及效果;
3.上一学期经费的使用情况;
4.上一学期的固定资产清单及管理人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不得私自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必须规范。学生社团应向其成员提供有效收据,并向社团成员公开经费的收支情况记录。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任何学生社团不得盗用学校或其他社团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申办社团活动需提前教务处提交申请报告、简要活动计划书学校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人数、时间、地点、
2. 涉及邀请校外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审,将对评审出的优秀社团给予一定的表彰。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定期组织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讨论、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违反本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管理办法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勒令整顿、撤销社团资格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有权暂停其社团资格,责成整顿:
1.一个月之内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不接受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5.未按时提交工作报告和总结;
6.社团成员盗用该学生社团名义活动,
7.出现其他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条例的解释、修改权属于湖南师范大学附属都匀湘才学校学生社团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条例于2020年6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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