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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迁移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2018-01-23 23:29:28)
标签:

跨区迁移

分类: 办税指南
来源:北京地税
根据: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和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因此

纳税人跨区县迁址转户变更税务登记,仅是住所发生变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不需清算所得税。

来源: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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