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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以上转自http://shiju.tax861.gov.cn/nsfw/rdwt/display.asp?more_id=153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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