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文件规定:
1、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息期权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扣除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并填写股票期权备案台账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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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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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受理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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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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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备案台帐
以上转自http://haidian.tax861.gov.cn/zjsws/sd_new/jmts/gqbg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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