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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

(2009-07-03 10:02:15)
标签:

人防工程

消防控制室

室内消火栓

消防用电设备

旱冰场

房产

分类: 工程项目管理
第五章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第一节 防烟、排烟

  第5.1.1条 下列人防工程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一、使用面积超过500m2的商场、医院、旅馆等;
     二、难燃材料装修时,使用面积超过500m2或非燃材料装修时,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餐厅、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三、使用面积超过1000 m2的图书、资料、档案库和丙、丁类生产车间;
     四、电影院、礼堂;
     五、设置有防烟楼梯间的人防工程。

  第5.1.2条 符合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人防工程中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一、疏散走道;
     二、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三、使用面积超过1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和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第5.1.3条 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第5.1.4条 走道或房间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的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 m3/h(米3/小时)计算。但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7200 m3/h。
     二、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不小于120 m3/h计算。

  第5.1.5条 走道或房间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口总面积(当利用采光窗井排烟时为窗口排烟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

  第5.1.6条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宜采用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

  第5.1.7条 每个防烟分区内必须设置排烟口,并应设在顶棚或墙面上部的排烟有效部位,且与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第5.1.8条 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可采用手动或自动开启方式。手动开启装置的位置应便于操作。

  第5.1.9条 排烟风机宜采用离心式风机,并应在烟气温度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分钟)。

  第5.1.10条 排烟风机与排烟口应设有联动装置,当任何一个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自动起
动。
  排烟风机的入口处,应设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并与排烟风机联锁。

  第5.1.11条 机械排烟和加压送风管道的风速,当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米/秒);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5m/s。

  第5.1.12条 排烟口、排烟阀门、排烟管道必须采用非燃材料制成。并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cm(厘米)。

  第5.1.13条 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如利用工程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进行排烟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应设有在火灾时将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装置。

  第5.1.14条 排烟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时,应设置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并与排烟风机联锁。
第二节 通风、空气调节

  第5.2.1条 电影院的防映机室应设独立的排风系统。

  第5.2.2条 采用气体自动灭火设备的房间,应设有排除废气的装置。与该房间连通的各种风管应设自动关闭阀门。

  第5.2.3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水平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第5.2.4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通风机及风管应采用非燃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及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第5.2.5条 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材料;消声、过滤材料及粘结剂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第5.2.6条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

  第5.2.7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管和回风管,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通风机房的隔墙或楼板处;
     二、通过设有防火门的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处;
     三、每层送、回风水平干管同垂直总管的交接处;

  第5.2.8条 防火阀的温度熔断器与火灾探测器等联动的自动关闭装置等一经动作,在火灾时防火阀应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温度熔断器的作用温度宜为70℃。

  第5.2.9条 防火阀应设单独的支、吊架。当防火阀暗装时,应在防火阀安装部位的吊顶或隔墙上设检修口。

    
第六章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
第一节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第6.1.1条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室内消火栓:
     一、使用面积超过300m2的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
   等;
     二、使用面积超过450m2的餐厅,丙类和丁类生产车间,丙类和丁类物品库房;
     三、电影院、礼堂;
     四、消防电梯间前室。

  第6.1.2条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一、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
   子游艺场、丙类生产车间、丙类和丁类物品库房等;
     二、超过800个座位的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地面高度不超过8m时,
   舞台面积超过200m2时;
     三、代替防火墙的防火卷帘的上部。

  第6.1.3条 柴油发电机室、油浸变压器室、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通讯机房、图书、资料、档案库等,宜设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等灭火设备。
第二节 消防水源
  第6.2.1条 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人防工程内、外水源井、消防水池或地表水源供给。

  第6.2.2条 当采用市政给水管道直接供水,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备的要求。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

  第6.3.1条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3.1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 表4.2.4
工程名称 体积或座位数 同时使用水枪救(支) 每支水枪最小水量l/s
百货商场、医院、旅 〈1500m3 1 2.5
馆、展览厅、旱冰 场、体育电子游艺场等 场、舞厅、 ≥1500m3 2 2.5
丙、丁类生产车间 ≤2500m3 1 2.5
>2500m3 2 2.5
丙、丁、戊类物品 ≤3000m3 2 2.5
库房 >3000m3 2 5.0
餐厅 不限 1 2.5
电影院 ≤800座 2 2.5
礼堂 〉800座 2 5.0
  第6.3.2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6.3.3条 设有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等灭火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第四节 消防水池

  第6.4.1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市政给水水量或天然水源不能确保消防用水时;
     二、当市政给水为枝状管道或人防工程只有一条进水管时。
     注:室内消防用水总量不超过10L/s(升/秒)时可以不设消防水池。
    

  第6.4.1条 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按1h消防用水量计算,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连续向水池补水的条件下,
   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按1h消防用水量减去1h的补水量计算,但水池的最小容量不应小于36m3(米3);
     二、消防用水与机械、生活、空调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技术措
   施;
     三、消防水池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第五节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第6.5.1条 当消防用水量超过10L/s时,应在人防工程外设水泵接合器。距水泵接合器40m内,应设有室外消火栓。     

  第6.5.2条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人防工程内消防用水量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第6.5.3条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设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人防工程出入口不宜小于5m。室外消火栓距路边不宜超过2m。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第六节 室内消防给水管、室内消火栓

  第6.6.1条 室内消防给水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供给全
   部消防用水量;
     二、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消防给水管宜布置成环状,人防工程的进水管宜设两条,当其
   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应仍能供给全部消防用水量;
     三、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当某段损坏,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一次最多
   不宜超过5个。
     阀门应有明显的开闭标志。
    
  第6.6.2条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二、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80000mmH2O(80m水柱)。
     三、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当保证同层相邻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任何部
   位时,不应大于30m;当保证有一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时,不应大于50m。同一工
   程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
     四、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0角。
   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2m。
     五、设有消防水泵时,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置启动水泵的按钮。
第七节 消防水泵
  第6.7.1条 消防水泵应设备用泵,备用水泵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主要消防水泵。但当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可以不设备用泵。
    

  第6.7.2条 每台消防水泵应设独立的吸水管,采用自灌式吸水。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第八节 消防排水

  第6.8.1条 设有消防给水的工程,应设消防排水设备或设施。
   
  第6.8.2条 消防排水设施宜与生活污水排水设施合并设置。
 
第七章 电 气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7.1.1条 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的要求供电。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可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第7.1.2条 消防用电设备的两路电源或两回路供电线路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做备用电源时,应设自动启动装置。

  第7.1.3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第7.1.4条 设在人防工程内的电力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变压器室的门、窗、孔、洞应设防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7.1.5条 人防工程内的消防配电设备及其电缆、电线等宜选用防潮防霉型产品;
  电缆电线应选用铜芯线;蓄电池应采用封闭型产品。

  第7.1.6条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不包括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信号传输线路),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在金属管外壁上采取防火措施。采用非延燃性绝缘、护套电线时,可直接敷设在电缆沟(槽)内。
   电缆、电线管穿过墙、板的孔、洞应用非燃材料堵塞。

  第7.1.7条 消防按钮(包括手动报警按钮、水泵启动按钮等)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措施。

  第7.1.8条 消防用电设备、消防配电盘及控制箱应有明显标志。

第二节 室内消防给水管、室内消火栓


  第7.2.1条 人防工程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
     一、疏散走道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
     二、值班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火栓外、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室、通信机房、
   通风空调及排烟机房等;
     三、观众厅、展览厅、餐厅、医院、旅馆、商场营业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
   场等人员比较密集的场所。

  第7.2.2条 火灾事故照明灯在疏散走道上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 lx(勒克斯)。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室、变配电室、通风空调、排烟机房等房间的火灾事故照明,应保持最低工作照明的照度。

  第7.2.3条 疏散走道及其交叉口、拐变处、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

  第7.2.4条 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应不大于10m,距地面高度应为1~1.2m。标志灯正前方0.5m处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1 lx。

  第7.2.5条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投合。

  第7.2.6条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采用玻璃或其他非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三节 灯 具

  第7.3.1条 人防工程内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潮型灯具;柴油发电机的油库、蓄电池室等房间应采用密闭型灯具。

  第7.3.2条 灯具的安装方式宜采用吊式(链、线等)安装,不应用粘结方式固定灯具。

  第7.3.3条 卤钨灯、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日光灯镇流器、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第7.3.4条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瓦)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电源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等非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灯具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及通风散热等防火措施。

  第7.3.5条 可燃物品库房内不应设置卤钨等高温照明器。
  第四节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第7.4.1条 下列人防工程或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等;
     二、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三、电影院和礼堂的舞台、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室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
     四、大、中型计算机房、通信机房、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室及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
   料、档案库等。

  第7.4.2条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高度低于2.4m时,应选用半埋入式探测器或外加保护网。

  第7.4.3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固定灭火设备或机械防排烟设备的人防工程,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可与地面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或人防工程内的值班室、通信机房、配电室等房间合用。其控制设备一般应具有以下功能:
     一、接收火灾报警、显示火灾报警的部位;
     二、发出火警信号和安全疏散指令;
     三、启动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设备;控制通风、空调系统;开启防烟、排烟设施,关闭电动
   防火门、防火阀、防火卷帘等;
     四、显示电源及各种消防用电设备的工作状态;
     五、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报警电话。
第四节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第7.4.1条 下列人防工程或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等;
     二、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三、电影院和礼堂的舞台、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室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
     四、大、中型计算机房、通信机房、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室及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
   料、档案库等。

  第7.4.2条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高度低于2.4m时,应选用半埋入式探测器或外加保护网。

  第7.4.3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固定灭火设备或机械防排烟设备的人防工程,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可与地面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或人防工程内的值班室、通信机房、配电室等房间合用。其控制设备一般应具有以下功能:
     一、接收火灾报警、显示火灾报警的部位;
     二、发出火警信号和安全疏散指令;
     三、启动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设备;控制通风、空调系统;开启防烟、排烟设施,关闭电动
   防火门、防火阀、防火卷帘等;
     四、显示电源及各种消防用电设备的工作状态;
     五、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报警电话。
    

附录一 名词解释
序号 名 词 曾用名 解 释
1 坑道工程     利用自然岩土层作防护层的筑城工程。将构筑在山体内的工
程,称为坑道工程
2 地道工程     利用自然岩土层作防护层的筑城工程。将构筑在平坦地形上的工程,称为地道工程
3 人民防空地下室   构筑在地面建筑下面,有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4 使用面积     系指工程各口最里一道密闭门 ( 或防密门 ) 以内的建筑面积中,除去工程结构面积外的净面积
5 安全出口     凡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疏散走道、楼梯间、通向相邻防火单元和直通地面的门
6 疏散走道   安全出口和房间之间,限于人员疏散的步行走道
7 防烟楼梯间   在每层楼梯间和主体建筑之间设有专用防烟排烟设施,能达到防烟目的的楼梯间
8 封闭楼梯间   设有能阻烟的防火门及人防工程专用的密闭门、防密门的楼梯间
9 灭火设备     本规范所指的灭火设备,包括固定式、非固定式灭火设备,其中固定式分为有管、无管及独立式系统。不包括小型灭火器
10 疏散指示标志灯   在工程内疏散走道上,装有非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上标有指示方向的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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