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3 GA-767-2008
(2009-06-23 22:51:21)
标签:
消防控制室消防电话排烟系统消防电梯家居 |
分类: 消防 |
5.3.5 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采用水泵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符合5.3.2的要求;采用压力容器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符合5.3.4的要求。
5.3.6 泡沫灭火系统
5.3.6.1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5.3.6.2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5.3.6.3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并显示消防水池(箱)最低水位和泡沫液罐最低液位信息。
5.3.6.4 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消防水泵和泡沫液泵的启、停,并显示其动作反馈信号。
5.3.7 干粉灭火系统
5.3.7.1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5.3.7.2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并能显示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5.3.7.3 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动和停止,并显示延时状态信号、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号。
5.3.8 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
5.3.8.1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烟排烟系统风机电源的工作状态。
5.3.8.2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烟排烟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防烟排烟系统风机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5.3.8.3 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防烟排烟系统风机和电动排烟防火阀、电控挡烟垂壁、电动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电动排烟窗的动作,并显示其反馈信号。
5.3.9 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
5.3.9.1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火门控制器、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等动态信息。
5.3.9.2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人员密集场所中因管理需要平时常闭的疏散门及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的工作状态。
5.3.9.3 消防控制室应能关闭防火卷帘和常开防火门,并显示其反馈信号。
5.3.10 电梯
5.3.10.1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所有电梯全部回降首层,非消防电梯应开门停用,消防电梯应开门待用,并显示反馈信号及消防电梯运行时所在楼层。
5.3.10.2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电梯的故障状态和停用状态。
5.3.11 消防电话
5.3.11.1 消防控制室应能与各消防电话分机通话,并具有插入通话功能。
5.3.11.2 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来自消防电话插孔的呼叫,并能通话。
5.3.11.3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电话通话录音功能。
5.3.11.4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电话的故障状态。
5.3.12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3.12.1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预设广播信息。
5.3.12.2 消防控制室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按照预设控制逻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并在扬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5.3.12.3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应急广播的故障状态。
5.3.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3.13.1 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主电工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的转换。
5.3.13.2 消防控制室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和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从主电工作状态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3.14 消防电源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
6 信息记录要求
6.1 消防控制室应记录附录A中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日常检查信息(包括时间、部位、设备名称等);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日常检查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6.2 消防控制室应具有产品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时间、系统程序的进入和退出时间、操作人员姓名或代码等内容的记录,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6.3 消防控制室应保存附录B中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及系统内各个消防设备(设施)的制造商、产品有效期的记录,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6.4 消防控制室应能对历史记录打印归档或刻录存盘归档。
7 信息传输要求
7.1 消防控制室应能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信号后10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
7.2 消防控制室应能在接收到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后100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
7.3 具有自动向监控中心传输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在发出传输信息指令后100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
7.4 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监控中心的查询指令并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将附录A、附录B规定的信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7.5 消防控制室应有信息传输指示灯,在处理和传输信息时,该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复位。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有声、光指示。
7.6 火灾报警信息应优先于其他信息传输。
7.7 消防控制室的信息传输不应受保护区域内消防系统及设备任何操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