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1 GA-767-2008
(2009-06-23 22: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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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消防 |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控制和显示要求、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GB 50116中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 一般要求
3.1 消防控制室应至少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其组合设备组成。
3.2 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显示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以下称监控中心)传输相关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动态信息见附录A;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见附录B。
3.3 消防控制室对消防系统及设备的控制、显示、信息传输及信息记录均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3.4
3.5
3.6
4 消防安全管理
4.1
4.1.1 消防控制室应有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2
4.2.1 消防控制室管理
4.2.1.1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4.2.1.2 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GA587的有关要求。
4.2.1.3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2.1.4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4.2.2
4.2.2.1
4.2.2.2
4.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