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李昌奎朱衣点头杂谈 |
分类: 杂谈 |
质疑云南省高院对李昌奎案回应的公正与严肃性
文/朱衣点头
李昌奎强奸19岁少女王家飞,再用锄头残忍将其打死,接着倒提摔死其3岁弟弟王家红。此案的残忍程度远超此前被大家关注的药家鑫案。
此案去年7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
今年3月4日,云南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遂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于是这么一折腾,死刑变成了死缓。而死缓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迟早变无期,然后再变有期,然后在有期过程中再减刑。这就是中国的死缓。
云南高院二审结果与理由引起受害者家属与公众强烈不满。李昌奎是逃走多天后,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自首,就算有自首情节,能属于“认罪、悔罪”态度好?另外,李家对赔偿一拖再拖,最后仅赔偿2万1元多元,这是积极赔偿?
在舆论强烈关注下,云南高院说派人重审该案,但今天却看见他们“匪夷所思”的回应。之所以用“匪夷所思”一词,是因为当中漏洞百出,自说自话。如果这是一起娱乐事件也就算了,但要记住,这是刑事案件,不是儿戏。
下面来看看他们所谓的回应。
“对每一个判决,每个人有其不同的理解,法院不能听到哪边呼声大,就倒向哪边。”这是高院副院长的开场白。
这句开场白让我明白,云南高院宁愿与舆论背道而驰,也不愿落下“因舆论压力而改判”的尴尬局面。
由此可见,接下来的所有解释都是为“二审改判死缓”辩解。
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先申明此案属民间矛盾,危害性小。并讲了一个案例。在某小区,一小偷通过踩点发现某户人家总是没人,一天晚上他就翻墙进去,没想到遇到出差回来的主人,主人大叫、反抗,小偷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将其杀了,抢了东西逃走。一时间,小区住户家家紧张、恐惧,纷纷装防盗门、防盗窗。也是在这个小区,一对夫妇发生矛盾,丈夫将妻子、岳母都杀死了。而这成了小区住户茶余饭后的谈资,他们指责此男子残忍、不孝顺。一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另一种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
第一种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对民众的安全感有极大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第二种是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一些。而李昌奎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两家在同一个村,李昌奎还给王家飞提过亲,因为两家发生了纠纷李昌奎才从外地赶回并实施了犯罪。因此,案件属于第二种类型。
说实话,看完此高人所举案例,我差点骂娘。赵建生在这里暗示了一个极其严重的本位与冷漠思想,既事不关己的命案,公众可以忽略它的残忍与危害性。甚至可以当成茶余饭后的谈资。
像夫妇发生矛盾,男子杀妻杀岳母这种事,与公众安全不相干,危害性小,不必判极刑。而像小偷偷东西无固定目标,可能危害不确定人群,所以杀人后可判极刑。
这是哪一家的法律?是中国的法律还是云南高院的法律?或者是你赵建生创造出来的法律?
你说这番话时,有没有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考虑过问题?按你所言,男子杀妻杀岳母,他妻子岳母本就该死?
按你的逻辑是不是可以推出这样一个结论:杀特定对象后再自首,可免死。
好吧,按你的逻辑,来谈谈小贩夏俊峰杀死城管一案。城管应该属于特定对象吧?除了城管,他无意伤害其它群体,应该属于社会危害性小的范畴吧?那为何被判死刑?
“我在想,家属是不是非要用杀人来治疗创伤?网络上一片喊杀声是否是一种进步的意识?”赵建生说,“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目前整个社会还是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而我们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杀、慎杀。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要考虑各种各样的东西。
在这里,我必须严重的提醒赵建生副院长一句,你不是传道者,不是高僧。你代表的是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如果你告诉我,你已经私下信教,或皈依佛门,我能理解你这番话,否则,站在一个司法者的角度,这是一番极其幼稚的辩解。
知道为什么要有死刑吗?就是为了阻止“你杀了他,他的家人来杀你。”更是为了阻止犯罪分子“少杀、慎杀。”
想保护普通公民,想社会中能“少杀、慎杀”,法律严厉的威慑性必须存在,而不是你这番“善言”。
关于网民热议的自首是否成了“免死牌”。赵建生说,自首是刑法的一顶重要内容,一个法定的从轻情节自首的来源就是“缴枪不杀”,战时优待俘虏,瓦解敌军,是战胜的法宝。而法律上规定了自首,目的是分化、瓦解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他也表示,法律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是必然从轻处罚,对一些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可以不从轻处罚。但从立法的目的上来看,是鼓励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李昌奎案中,他确实是有投案情节的,这就要看法官对具体情况的分析来判断是否适用自首。“如果自首在具体量刑中必须体现,法律的作用就不能全面发挥出来。”
高院另一副院长田成有说,一个人如果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实交代,就可以得到一些宽容。否则以后没人会选择自首了。“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
此番言论全是废话,不做评论。
网民们最关注的就是,同是自首,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犯罪情节比药家鑫还“恶劣”,为什么药都判死刑了而李昌奎判了死缓?对此,赵建生说,老百姓将不同的案件作对比,是正常思维,不过法院要向老百姓解释清楚原因,确实是个难题。因为法官作为一个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者,掌握着生杀大权,杀还是不杀?对一个人是否有判处极刑的必要?他要比一般老百姓考虑的多得多。法律不仅要惩罚一个人,也要挽救一个人。
空洞无物,废话一堆。法院都无法向老百姓解释清楚原因,谁才能解释清楚?
“法律不仅要惩罚一个人,也要挽救一个人。”这句话更是苍白无力的辩解,按此逻辑,所有被判死刑的案件都判错了。
在上帝与佛眼中,世间所有人都值得挽救。既如此,何来死刑?但反过来说,有些人,让其早死早超生,未必不是另一种挽救。
副院长田成有说,李昌奎与受害者是邻居,之前有感情纠纷,两家有民间纠纷,其犯罪有一定的原因。法律不是苛刻到1+1=2那种情况,否则就成了概念法学了。他说,一个法官,只要依法办案,合乎法律程序,在法律适用上是可以有探讨的空间的。“昭通中院的一审判决虽然和高院的判决不一样,但是都是本着审慎的态度依法作出的。”
如果一味强调少杀、慎杀甚至废除死刑,会不会让犯罪分子有侥幸心理、放纵犯罪呢?对此,赵建生表示,任何事物有利有弊,只有权衡利弊后选择利大于弊的方案。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刑罚即使再严厉,如果一个人犯罪后也不会得到处罚,那么严厉对他来说也没有什么用。刑罚不那么严厉,但一个人犯罪后,如果无论他逃到任何地方,都不可避免会受到处罚,那么他就认为犯罪受处罚是不可避免的,犯罪时就会“三思而后行”了。
他说,并不是要放纵犯罪,李昌奎也受到判死缓的严厉处罚了。刑罚的威慑力是可以体现的。
重点关注这句话:“一个法官,只要依法办案,合乎法律程序,在法律适用上是可以有探讨的空间的。”
他的意思,法律是可以变通的。这是公然挑战法律的公平、公正,以及案件判决结果的唯一性。此逻辑一旦成立,以后法官都可以在办案过程中,有自己的“探讨”空间。
最高法一再强调,要让每一起案件的审判都禁得起历史的推敲,一个有“探讨”空间的审判结果,能禁得起历史的推敲?
田成有则强调,杀还是不杀,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没有人愿意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人都有情感,都有恻隐之心。但当一个手段极其残忍,连3岁小孩都不放过的罪犯能被判死刑,我愿意狂欢。
李昌奎案是由高院刑四庭来审理的,昨日,该庭庭长赵林说,他们2007年判的一个案子,跟此案有些相似。20多岁的男子彭某在昆明一酒店做车场管理员,与酒店一名保安是好朋友。但是这名保安在不同场合取笑他,于是他怀恨在心,猛捅数刀将保安杀死。
被捕后,昆明中院对彭某判处死刑。他上诉到省高院。被害人的父亲是一名村干部,当时他要求维持死刑。法官考虑到双方都是农民,经济条件不好。做被害人父亲的工作,得知是因为彭某家属从来没出面道声歉,他们是“赌一口气”。法官将这个情况告知了彭某家属。
随后,一穷二白的彭家贷款6万,来到法院送给被害人父亲。彭某的姐姐一进门就给这位老父亲跪下,哭着说:“我弟弟给你们造成了伤害,我愿替他赎罪,你们失去了儿子,我给你们做女儿,请饶他一命!”随后,和法官一起买了慰问品、坐了7个多小时车来到禄劝山区被害人家里,姑娘一进去就帮着烧火做饭,像到自己家一样。老汉动容了,随后,写了一份“谅解书”。
法官充分综合彭某的认罪态度、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况,改判了死缓。
“此案彭某还没有自首情节,但是他杀人存在一定原因,还没到非要判处极刑的地步。杀了他两家就要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以来给这家人赎罪。”赵林说,为什么往往死刑在二审改判,就是因为二审法院有着平衡职能,站在更全面的角度来考虑,最高法院则要站在全国的高度来考虑。
赵林所举案例与此案完全牛头不对马嘴,不知赵林庭长怎会想到列举这个案例?如果智商仅限如此,那作为刑事案件庭长,真是老百姓的悲哀。
例举案件中被害人在不同场合取笑过罪犯,这是有主动激怒罪犯的行为。而此案是李昌奎赶到王家飞家将其强奸再杀死,并将其3岁弟弟一起杀死,两起案件有可比性?
另外,例举案件中罪犯得到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并写了谅解书。此案当中受害者家属自始至终没有原谅罪犯,而且大量村民签字按手印要求严惩罪犯。还是那句话,两起案件有可比性?
至于“杀了他两家就要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以来给这家人赎罪”这句话,本就不该是司法人员该说的话。
总结:云南省高院所谓的回应,通篇看来更像狡辩,不仅不具备专业水准,更禁不起推敲。
人嘴两张皮,云南省高院这次是把这句俗语的深意发挥到极致,还把法律的严肃与公正性当成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