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药家鑫:激情杀人比预谋杀人更可怕
(2011-04-08 0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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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衣点头药家鑫杂谈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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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药家鑫:激情杀人比预谋杀人更可怕
文/朱衣点头
《药家鑫该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一文发出后,有个别网友质疑我是站在道德立场审判,而不是采用法律审判。
之所以不谈法律,是因为这个案件实在过于简单。虽然我不是法官,也不是法律工作者,但依然清楚此案按法律应该怎么判。相信与我一样不精通法律,但明白该怎么判的人还很多。
既然有人提出来,那再发一文,谈谈案件与案件之外的一些东西。
案件分析
药家鑫因害怕被害者张妙记车牌,害怕农村人难缠,对受害者施以惨无人道的八刀。(不知为何,后来变成六刀。难道六刀与八刀在法律上会对最后审判产生不同结果?这个问题让我费解很久。)
这是药家鑫本人承认的杀人动机,不存在任何争议。
所以本案定性为恶性故意杀人是不存在任何争议。而且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反响极大。这些应该不存在争议吧?
激情杀人
此案中,第一次听到一个新鲜名词“激情杀人”。听说是个外来词,大概有意与国际接轨。
但好像这个外来词翻译成中文并非“激情杀人”。姑且算是吧。其实辩方律师提出这个名词,无非就是想表明,药家鑫是临时起意杀人,而不是有预谋的杀人。
好吧,我们姑且认可该律师提出的“激情杀人”说。也就是说,我们认可药家鑫是临时起意杀人。
那我们现在来谈谈药家鑫的临时起意杀人。
张妙有没有记车牌,随着她的死亡已不得而知。我们现在按药家鑫本人所说,张妙的确记了车牌。这又说明什么?
警方一再提醒广大公民,遇到类似事件,要第一时间记住车牌,防止肇事者逃逸。所以就算张妙记车牌,也是正常反应,正常履行公民职责。
至于农村人难缠,更是滑稽之说。
也就是说,张妙当时既没有做出挑衅刺激药家鑫的事,也没有威胁到他的生命安全。相反,张妙只是一个被动受害者。对这样的被害者临时起意杀害之心,远比预谋杀人更可怕。
预谋杀人,肯定有明确的对象,肯定经过长时间的思想挣扎,肯定不会对目标对象之外的人有威胁。
而药家鑫却对一个被动受害,对自己毫无威胁的人临时起意杀害之心,思想上几乎没有任何挣扎。这是多可怕的一件事。
此次是张妙,下次可能就是李妙王妙刘妙……。而且没有固定目标,只是临时起意。只要他不被抓住,他的临时起意还会持续下去。
所以,该律师提出临时起意杀人(激情杀人)一说,在此案中恰恰证明药家鑫更该判死刑。
另外,我一直闹不明白,一个学钢琴的学生,当晚杀人前刚刚与女友约会,随身带30多厘米长的刀干什么?随身准备临时起意?
自首情节
辩护律师还提到了药家鑫有自首情节。据新闻报道,药家鑫是在案发3天后才去自首。而案发当晚,药家鑫杀死张妙后撞上另外两位行人被拦住时,警方就已经怀疑是他杀了被害者。
在案发当晚到他自首的时间内,其实警方已经锁定他为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他自首不自首,对案件侦破没有影响。
再退一步说,就算有自首情节,在如此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的案件中,几乎不会对最后审判结果有多大影响。
请愿书、奖状
听说审判过程中,辩方律师出具了13份药家鑫所获的奖状与4份请求轻判的请愿书。我不清楚这些与案件本身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值得寻味的是,请愿书中有药家鑫所在学校的同学联名签署的。后来发生“同门师妹李颖”事件后,该校发布声明,极力谴责药家鑫行为,要求法律公正审判。
这与之前的请愿书形成了极其有意思的对比。
当然,该校正如我个人猜测的那样,果断辟谣该校不存在“李颖”这个学生。
民意与法律
上篇博文,我重点谈到民意与法律的和谐统一。这次不再谈民意与法律,而是谈运用法律中的一员——律师。
有句笑话:“罪犯犯罪时,帮罪犯的叫帮凶。罪犯犯罪后,帮罪犯的叫律师。”
当然,这只能当笑话看。
其实律师在整个司法推动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有部分律师是把律师这个职业当成一份纯职业来做。
我所指的纯职业,是以利益与金钱至上,严重缺失道德与社会责任感。
这些能熟悉运用文字游戏,帮本该治罪的罪犯逃脱罪名,或减轻罪行的律师,心中所想的只有一点,要证实了自己的“实力”,为拓展自己的“钱途”着想。
很多时候,我不得不暗自思考律师这个行业存在的真正意义是什么。是帮证据确凿的罪犯逃脱罪名?还是把本不该治罪的人带出看守所?
话语权
算了,本想多些篇幅来谈谈话语权这个问题。但想了想还是放弃。毕竟网络时代,CCTV以及类似媒介已经不具备绝对的话语权。
感谢网络的存在!感谢网络还有正义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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