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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脱得只剩内衣就能证明清白?

(2009-03-20 13:26:05)
标签:

朱衣点头

杂谈

情感

分类: 杂谈

女大学生脱得只剩内衣就能证明清白?(图)

文:朱衣点头

  

    不少商场内出现过为证明没偷窃而脱衣证明清白的顾客,但在派出所内出现两名女大学生为了证明没偷窃而脱得只剩内衣裤,还是很少见,下面我们来看看事情的经过:

    长春市某大学的两名大四女生金同学和李同学,3月17日21时许,在重庆路上的一家时装店试了几件衣服后离开,走到门口附近,报警器响了,她们没太在意。其中李同学又返回试衣间试穿了一件衣服,两人离开。

  当她们走出商店50米左右时,店员突然跑出来将她们拉回到店里。商店负责人要求李同学把试穿的裙子交出来,她们表示没偷衣服,并要求看监控录像。负责人称,试衣间内没有监控,如果主动把衣服拿出来就不报警,否则拨打110报警。她们主动把包里的东西掏出来让该负责人看。由于双方僵持不下,商店拨打了110。

  到了清明街派出所,警方给双方作了笔录,由于她们包内没有商店“丢失”的裙子,商店负责人称,裙子是短袖薄款,可能被她们穿在身上带走。于是,在派出所的一间小黑屋内,该负责人坐在门口,看着她们把衣服脱到只剩下内衣裤。

    事后店方负责人表态:在派出所内,是两名女孩自愿将衣服脱掉的。当时在商店里,这件连衣裙只有李同学试穿过,当两个女孩刚走出店门,店员发现这件连衣裙不见了,试衣间内发现地上有撕碎的纸屑,还有被藏起来的扫描签。该负责人询问李同学将连衣裙送回到哪个店员手里,她俩回答不知道。

  店方负责人称,就在双方在派出所解决此事时,店员在店外50米处的垃圾堆内发现了连衣裙,这里正是俩女孩离开店里后被店员拉回的地方。

  相关记者要求看一下监控录像,店方负责人表示监控录像坏了,并解释,报警器没坏,是店员帮其他顾客开门时手拿的衣服不小心扫到了报警器。

  店方负责人承认商店管理有漏洞,对两个女孩表示道歉。

当事民警称:当时查看了两个女孩的包,没有发现丢失的连衣裙,对于脱衣服搜身的事情,民警并不知情。当时民警离开屋内,让双方协商解决此事。

 

女大学生脱得只剩内衣就能证明清白?

(图片与本文无关)

 

此事情无非存在两种可能性:

    一、两名女大学生说谎,她们在试衣间藏起扫描签,这样出门不会出现警报,后发现有店员追出来,于是把衣服丢进垃圾堆。因为是晚上9点以后,外面应该不是很亮,存在这种可能性。

    二、店方出现错误(店方诬赖、敲诈的可能性不存在,没必要故意去诬赖、敲诈两名女生偷衣服),衣服没丢失,只是一时没发现,店方负责人以为被偷,于是出现以上情况。一般来说,店内丢失衣服,是需要店方直接负责的店员赔偿(相信从事过服装销售的人都清楚这点),如果找不到直接相关人,那就需要负责人赔偿,或者当班人平均分摊。涉及到自己赔偿,肯定一时就急了,所以出现误判。但假如是店方出现错误,为什么后来要编造一个在店外垃圾堆找到此衣服的谎言?这点我一直不理解,假如真是店方编造这样的谎言,就有点可恶。

 

    当然,这件事正如女生要求的那样,看一下试衣间的监控录象就一目了然。可惜的是,哪间试衣间敢装监控?(心中突然出现一个念头,要是有偷偷装监控在试衣间的情况存在,那真是可怕)

    既然没有能证明的录象,那就是司法部门的事,与我们平头老百姓没关系。但我们可以来看看派出所脱掉衣服证明没偷这件事,值得思考一番。

    用搜身、脱衣等证明顾客没偷窃的现象经常发生,我一直在想,谁给予了经营方这种权利?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只有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只要不是以上规定的范围,任何人都不能对其他公民实行搜身。

    搜查实施主体一般必须是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工作人员),同时被司法机关(检察院、法院)授权(出具搜查证),而且搜查的时候必须符合规范(如两人以上,女性必须由女性警察进行搜身等)。

    如果是超市保安之类的搜身肯定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从公法角度,非法搜查的行为人根据违法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看着“嫌疑人”脱到只剩内衣裤,可以视同搜身。也就是说,在非法情况下出现这类事件不是道歉能解决的问题,而是法律问题。

    其次,我们来看看派出所的民警,由于查看包里没有衣服,于是民警离开,让双方协商解决。

    这就值得寻味,民警的责任就是查看一下包?没有发现物证,就让双方协商解决?如果能协商解决,何必跑到派出所?派出所内发生的“脱衣服搜身”之事能一句“不知情”就推脱掉?

    政府机构是解决问题的地方,不是发现问题的地方。发现问题谁都会,政府机构存在的重要性是把发现出来的问题合理正确的解决好。

    最后再注意一个小细节,那就是店方负责人表示店内监控录像坏了。这很有意思,而且相当的有意思,中国的监控质量都如此差劲?

    想想也正常,连“躲猫猫”看守所的监控都常年是坏的,一个服装店监控坏了也就不希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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