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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我区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保障布达拉宫历史建筑群安全,更好地传承民族文化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规定,布达拉宫保护范围内禁止13种行为,并制定了相应处罚规定。
据了解,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已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和界桩,标明四至界限、保护说明、禁止行为等。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13种行为。
(1)在文物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2)攀登、翻越文物和保护设施;
(3)架设、安装与文物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4)倾倒、焚烧垃圾;
(5)损坏、损毁、占用文物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物;
(6)设置通信、户外广告,修建人造景点;
(7)在设置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进行拍摄活动;
(8)在地下或者空中从事危及文物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物安全的活动;
(9)设置、存放、使用危及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及其他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设施;
(10)种植危害文化遗产安全的植物;
(11)损坏供水、供电、消防、监测设施;
(12)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13)其他可能损害文化遗产安全的行为。
《条例》规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高度、风格、体量、色调等应当符合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原建筑物上违规搭建影响布达拉宫文化遗产视线廊和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