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逻辑图像论分析(2)
(2009-02-17 10: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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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描述问题的解决,我们需要先作出一点界定。
首先是对象与逻辑形式。我们从上面的分析,已经知道a、对象只以相互结合为事态的方式出现。另外,对象的配置构成事态。(2.0272)对象在事态中发生联系的一定的方式,即事态的结构。(2.032)而形式是结构的可能性。(2.033)故我们知道b、对象具有结合的可能性。c、这种可能性,就是逻辑形式(logical form)。
另外是图像与图示形式。图像的要素按一定的方式相互关联而构成图像。(2.14)同时,图像要素的这种关联成为图像的结构,而这种结构的可能性则称为图像的图示形式(pictorial form)。于是,类比于对对象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
a’、图像要素只以相互结合成为图像的方式出现,即,图像要素只有相对于图像出现。
b’、图像要素具有结合的可能性。
c’、这种可能性就是图像的图示形式。
最后是关于命题的结构的界定。我们只强调一下几点。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是命题的总体。(4.001)而基本命题(elementary proposition)是最简单的命题,它是由名称(name)组成。它是名称的一种关联,一种连结。(4.22)对命题的分析必须达到由名称的直接结合而组成的基本命题。(4.221)
这样,我们可以说,命题是由基本命题组合而成的,命题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5)而关于命题如何由基本命题而得到,在《逻辑哲学论》中有详细的论述,而我们只需要明确以上这几点就足够我们的讨论了。
在逻辑图像论中,命题、基本命题就是事态的图像。
所以,分析的最终落在基本命题与事态。
我们开始解答描述问题的第一个:基本命题如何描述事态?我们从图像图示其对象开始。首先,在图像中图像要素与对象相对应。(2.13)在图像中的图像要素代表对象。(2.131)然后,图像要素以一定的方式相互关联,这表明事物也是以同样的方式相互关联的。(2.15)。就这样,图像图示其对象。
类比于此,我们解决上述问题。
首先,基本命题由名称组成,正如事态由对象结合而成。
其次,名称意指对象,对象是名称的指谓。(3.203)那么即是说名称在命题中代表对象。(3.32)这一点保证了基本命题始终与事态对应。
最后,命题中使用的简单记号成为名称。(3.202)而简单记号在命题记号中的配置,对应于对象在情况中的配置。(3.21)即,基本命题与事态在结构上是一致的。一个名称代表一个事物,另一个代表另一个事物,而且它们是彼此结合的,这样它们整个地就像一幅活的画一样表现一个事态。(4.0311)
如此一来,基本命题如何描述事态的问题就解决了。
[4]我们来面对描述问题的第二个:基本命题描述事态是如何可能的?
我们从图示形式与逻辑形式的关系开始。有一种观点(如韩林合《<逻辑哲学论>研究》和陈嘉映《语言哲学》)认为,逻辑形式是所有图示形式的共同之处,逻辑形式为一个事态的所有图像的各种图示形式的共同点。这种观点的坚持者称抓住了论题2.17“图像为了能够以自己的方式--正确地或错误地--图示实在而必须和实在共有的东西,就是它的图示形式。”与论题2.18“任何图像,无论具有什么形式,为了能够一般地以某种方式正确地或错误地图示实在而必须和实在共有的东西,就是逻辑形式,即实在的形式。”两个论题之间的不同点得出这一观点的。
这种观点,我认为,是不成立的。
首先,这个观点会得到这样的结论,图示形式不可能是逻辑形式,而只能包含逻辑形式。而这个结论将与论题2.181“若图示形式为逻辑形式,图像即称为逻辑图像”相冲突。于是乎,这种观点的坚持者只可以承认,维特根斯坦犯了简单的错误。
另外,这个观点通过初级反思就可以得到,并且也是很自然的想法。因为这是“现象-本质”的常规思维的再一次表现。但要将这样的常规思维运用到维特根斯坦的“形式”却是不妥的。维特根斯坦的“形式”表示的是结构的可能性。就好比,在相互结合中,对象、名称四周开出了一个可能空间,这些空间是可容纳的。例如,颜色对象,它不一定是红色,但却必须有某种颜色,所以说它被颜色空间所包围。(2.0131)这个可能的颜色空间可容纳作为颜色的对象,以使颜色对象与作为颜色的对象能够结合为一个事态。就是这样,在事态中对象就像链条的环节那样相互勾连。(2.03)名称、图像要素的形式也是如此。而这些可能性、可能空间根本就没有甚么本质,因为它们作为可能性本身就是一样的,在于上文的分解法。形式作为结构的可能性归于对象(名称、图像要素),而这种可能性是从分解整体而独立赋予它们的,归根是从分解前的整体的确定性而来。在这个意义上形式才是不变的。只有对象的配置才是可变的,才能找到一个不变的本质。所以,上述观点,只有在把形式理解为“形式=结构”的传统含义上时才能成立,因为传统上的形式的含义,在于与内容的含义的相对中得出,即内容的配置(结构),而维特根斯坦的形式就超出结构给出,故不能等同。
所以,真正的图示形式与逻辑形式的关系并非“现象-本质”关系。
要理解图示形式与逻辑形式的关系,我认为,除了结合论题2.17、2.18外,结合论题2.141:图像是一种事实,也是很有帮助的。
首先,图像是一种事实。然后我们通过上文的界定就可以知道,图像作为事实就拥有其构成成分--对象。正是在这一点上,图像亦具有逻辑形式,即图像在其作为事实的意义上的组成部分(一种对象,但不一定是图像要素)的结合的可能性。
于是乎,我们沿着这条思路就可看出,论题2.17与论题2.18的区别了。2.17强调图像“以自己的方式”,而2.18强调图像“一般地以某种方式”(决不可将“方式”理解为“形式”)。论题2.18要说的,就是图像在具有图示形式之前,必须以具有逻辑形式为前提。因为只有事实才能图示被图示者。(2.16)而论题2.17的强调应理解为图像以作为图像的方式。
这时,我们可以想象这样一种情形:假如图像作为事实的层面上的组成成分(对象)就是图像作为图像层面上的组成成分(图像要素),则意味什么呢?这时候,两种层面的组成成分是相同的,其结合也会是相同的,并且它们结合的可能性也将会是相同的。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维特根斯坦说:若图示形式为逻辑形式,图像即称为逻辑图像。(2.181)我们举例子来形象地说明这个观点。一幅张三的照片。我们称这也是张三的图像。这个图像作为图像,组成成分是一块块的色块,这些色块在组成图像的意义上说,就是图像要素。这些色块如此这般结合的可能性,也就是图像如此这般分解的可能性,就是图像的图示形式。而图像作为事实,其组成成分(假设)是一个个的质点,这些质点的结合,使其成为物理事实存在,那么质点即为其组成的对象。而对象的结合的可能性,即分解的可能性就是它的逻辑形式。当每个质点独自就是色块的时候,即对象就是图像要素的时候,这张张三的图像的图示形式就是其逻辑形式了,这张图像也就是他的逻辑图像了。
那么,逻辑图像就是这样的图像:它一作为事实,就已经是图像了。这个逻辑特性,在可能性层面上,即其可能成为或不成为图像,就被确定了。这一点也保证了“逻辑”概念的要求:一切可能性即逻辑的事实。(2.0121)这个对逻辑图像的界定,将会是逻辑图像论的要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