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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兽权 (杂谈)

(2009-10-12 19:45:03)
标签:

动物

大熊猫

野猪

鲸鱼

人权

台湾

逮捕

大陆

死刑

生命

保护

珍惜

人类

混沌

分类: 杂谈

    前几天,看了一条新闻,在台湾,有个博士生因为虐猫致死,被台湾警方逮捕。节目主持人讲,按照台湾的法律,这名博士生最高可判处一年徒刑。

    看了这条新闻,我心生感慨,不由想起我们大陆,以前有人曾因杀死大熊猫而被判处死刑。这种做法,究竟是人类的进步,还是人类的倒退?

    台湾法院根据什么法律,判处虐猫致死者刑罚,我不知道。但我们大陆判处杀死大熊猫者死刑,据说是以经济标准作为依据。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凡是一次抢劫、偷盗一定数量的金钱与物质,最高可判处死刑。大熊猫是国宝,价值无法估量,远远超过判处死刑的标准。于是,当时有人即认为,杀死国宝大熊猫者死有余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杀死大熊猫者的人头落地了,但给我们带来一个问题:究竟是动物的命重要,还是人的命重要?

    在盘古开天之前,这个问题很好回答——人和其他动物的生命都一样。因为那个时候,人还处在混沌之中,和其他动物没有什么不同,人和其他动物的生命自然就没有孰重孰轻之分。但后来,人成了万物之灵,其他动物成了人类的盘中餐。于是,人的生命就成了最珍贵的了。在盘古开天之后,其他动物想不想保护人类,想不想珍惜人类的生命?我无从知道。但我知道,在我们人类,有些人热衷于保护动物,却不热心保护人类自己,甚至连同类的生命也不珍惜。上述杀死大熊猫者被处死,就是例证之一。

    保护动物,我不反对。人有人权,兽有兽权。但有些事情,我不理解。我看过中央电视台一个节目:有个山区的农民很困惑,他们种的庄稼年年被野猪糟蹋,几乎颗粒无收。他们想杀死那些野猪,但野猪是国家保护动物,杀死野猪犯法,弄不好要坐牢,他们不敢。可是,他们作为农民,靠收获庄稼过日子,庄稼被野猪糟蹋了,他们的日子怎么过?这个事情却没人管。这种只保护兽权,不保护人权的现象,岂不是咄咄怪事?

    有人说,保护动物是人类的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注重保护动物,只有落后国家才不保护动物,因为这些国家的人愚昧无知。这话听起来很有水平,可是事实却并非如此。日本是发达国家,但日本人每年都捕杀大量珍贵动物鲸鱼食用,是全世界众所周知的事情,但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个日本人因为捕杀鲸鱼而坐牢,更没有听说过因此而被杀头。由此可见,日本人把自己的命看得比动物的命重要,哪怕这种动物是珍贵动物。

    有人说,保护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可是,为保护动物而不惜牺牲人类自己的权利甚至生命,这是不是有点滑稽,有些不合常理?是不是违反了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会认为我是个冷酷无情的人,对动物没有怜悯之心。其实不然,我很喜欢大熊猫,也喜欢猫、狗等可爱的动物,它们很有灵性。但我更喜欢人,怜悯那些可怜的人!我始终认为,人和动物比较,人是最重要的,最需要保护的是我们人!因此,我认为,虐待动物当然可恶,但只能纳入道德范畴予以谴责,予以制止,而不应当用法律加以制裁;杀死珍贵动物,当然可以用法律制裁,但不应以人命抵兽命,因为兽命再珍贵,毕竟没有人命珍贵。如果丢掉人的权利不去保护,却去保护飞禽走兽的权利;对人的生命不去珍惜,却去珍惜兽命,那不是本末倒置,将历史倒退到了盘古开天之前的混沌时代?因为只有混沌时代才人、兽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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