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监事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5-04-22 10:48:49)
标签:

北京律师

李启来律师

两高再审案

民商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分类: 法律法规
监事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01案情简介

甲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姜某(持股比例100%)系认缴出资,出资期限为2056年4月30日前,尚未实际出资。曹某为甲公司监事。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及相应执行裁定书,甲公司尚余本金746000元、相应利息及诉讼费用16862元未向乙公司清偿,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终结。后乙公司起诉姜某,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姜某在未出资的1000万元范围内就甲公司在前案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执行到10401元案款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终结。乙公司遂提起诉讼,认为监事曹某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对姜某的出资行为进行监督、催缴,要求曹某就甲公司欠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02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出资期限未到期时,监事并无催缴出资之义务。即便姜某作为甲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通过执行程序亦未发现姜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此期间,曹某作为甲公司监事对公司债权人亦无额外之义务。曹某作为甲公司监事,并无怠于履行勤勉义务,给甲公司造成损失,进而应向公司债权人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03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董监高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监事的勤勉义务是指监事履行职责应当恪尽职守,尽到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应有的合理注意,故判断监事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采客观为主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针对股东出资情况规定董事负有核查、催促股东按期足额实缴出资的义务,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监事是否负有核实出资义务?监事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的运营,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运营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考虑到监事职务特性、职权内容,如果要求监事再承担起监督股东出资或监督董高人员监督股东出资的间接义务,会使监事义务扩大,亦会使其职权与董高混同,边界不清。具体到本案中,甲公司股东姜某认缴出资期限为2056年4月30日前,监事并无催缴出资之义务。即便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甲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不能清偿所负债务时,法院判决姜某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通过执行程序亦未发现股东有可供执行财产。此期间,监事对公司债权人亦无普通谨慎之外额外之义务。


EN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转载于公众号:滨湖法院


 【免责声明】:

  本博客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本文来自于网络,仅供学术探讨和信息共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