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向卖家员工个人支付货款是否有效?

(2025-04-07 10:20:35)
标签:

北京律师

李启来律师

两高再审案

民商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分类: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系列]

来源中国法院网

 

向卖家员工个人支付货款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明确约定货款须支付至合同载明的对公账户,并详细列明双方开户名称、纳税识别号及银行账号等关键信息。原告依约交付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左等右等始终不见被告付清货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5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庭上,被告公司辩称其已将20余万元货款支付至原告公司工作人员李某账户,应视为已完成支付案涉款项20余万元,仅下欠原告公司货款金额为30余万元。

那到底被告公司将货款打入李某账户,是否能认定已完成支付义务呢?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支付货款5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货款总金额为50余万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已按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货款。

其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款支付必须以合同指定的对公账户转账为准,并详细列明了收款账户的开户名、纳税号、银行账号等关键信息。即在合同没有指定其他收款账户,也没有指定其他收款人,并载明了原告对公账户信息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将货款支付给原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被告辩称已通过向原告业务员李某个人账户转账20余万元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但经查,合同中既未指定李某个人账户作为收款账户,也未授权李某代为收取货款,原告不知情亦不认可,故被告的此辩解,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被告公司向未获得原告公司授权的工作人员李某支付公司业务款项的行为,不能当然视为公司履行了支付义务。原告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公司偿还该笔债务。


【免责声明】:

  本博客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本文来自于网络,仅供学术探讨和信息共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