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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一方使用婚内签订的循环信用贷款额度,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2025-03-24 10:18:21)
标签:

北京律师

李启来律师

两高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

民商事诉讼

分类: 婚姻家事

离婚后夫妻一方使用婚内签订的循环信用贷款额度,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编者说: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在《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上签字确认,丈夫作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了循环信用贷款合同,双方离婚后,男方继续使用该笔循环信用贷的额度,贷款逾期未还,银行遂将女方作为共同被告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

基本案情


小美和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经营,小美和前夫共同在《某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申请调查表》《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上签字确认。一周后,小美前夫作为借款人与某银行最终签订了循环信用贷款合同。

后来两人感情破裂离婚,小美本以为各自安好,却没想到前夫继续使用该笔循环信用贷的额度,贷款逾期未还,银行追讨借款时,将小美作为共同被告一同诉至法院。

小美表示,自己已经离婚,也没有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名,不应为前夫离婚后的借款行为买单。


2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美在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签订了《小额信用贷款申请调查表》《个人授信业务授权书》,虽非借款合同本身,但系作为今后订立借款合同的意向。且从前夫与银行签订循环信用贷款合同的时间来看,三份文书的签订时间间隔不足一周,可以认定借款合同的签订系小美与前夫的共同意思表示,虽然贷款发生在离婚后,但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离婚前签订的合同产生,二人离婚后小美也未到银行主动披露离婚事实。

故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小美对该债务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3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法律角度来看,循环信用贷虽然有“循环使用额度”的特殊性,但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合同,且没有明确约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即使离婚后一方仍在继续借款使用额度,另一方依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在婚姻关系中,面对任何贷款合同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签署,一定要谨慎考虑,不要盲目签字。在离婚后,及时向债权人披露婚姻状况。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要明确写入离婚协议中,约定好双方各自承担的份额,这种内部约定虽然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在夫妻内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来源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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