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起诉为何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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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却被驳回起诉,那么正确的救济途径应该是怎样的?
案情简介
田某原系甲公司员工,双方于2024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因工资等问题存在争议,田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审查后裁决:甲公司向田某支付2024年4月工资差额225元,驳回田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后甲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其不应支付工资差额,故以田某为被告,诉至槐荫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立案前,田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审查后作出仲裁裁决:一、甲公司向田某支付2024年4月工资差额225元;二、驳回田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案涉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甲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应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甲公司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应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法官说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类型,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了对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不同的救济途径,即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只能申请撤销裁决,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有法定应予撤销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中,甲公司应向该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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