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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就受害人损失作出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判断其效力

(2025-03-20 09:34:45)
标签:

北京律师

李启来律师

两高再审案

民商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分类: 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中就受害人损失作出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判断其效力

案情简介

202312月,刘某因涉嫌诈骗被害人王某30万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子刘某甲为争取被害人王某的谅解,自愿替其父偿还欠款,并向王某出具了欠条。王某随后出具了谅解书。在案件的后续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不应对刘某追究刑事责任,于20241月出具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刘某甲在出具欠条后,仅履行了19万元的还款义务,尚有11万元未履行。为此,王某将刘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偿还剩余的11万元欠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债务加入纠纷,其核心争议在于刑事案件撤销后,被告已出具的欠条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以及被告是否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首先,从欠条的形成过程来看,刑事案件发生前,刘某确实收到了王某的30万元,且该款项已转入刘某甲的账户,导致王某遭受直接损失。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刘某甲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为求得受害方谅解而承诺赔偿损失并出具欠条,其行为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其次,从欠条的性质来看,债务承担分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需债权人明确表示无需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原债务人从而脱离债的关系,由新债务人承担债务。而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只需新债务人单方作出替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欠条中明确载明“为了获得王某的谅解,刘某甲自愿替父亲偿还欠款”,表明刘某甲已作出替代其父刘某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其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应承担还款义务。

最后,从欠条的内容和目的来看,在公诉案件的和解中,当事人直接处分的是民事权益,而非刑罚权。双方以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为前提条件,针对受害人的损失出具的欠条,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公共利益。受害方已出具谅解书,欠条中约定的条件已成就,刘某甲应继续履行约定义务。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甲继续偿还原告王某欠款11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刘某甲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为债务加入纠纷,其实质是当事双方就受害人的损失达成了刑事和解合意,亦可理解为刑事和解协议,即犯罪嫌疑人同意赔偿受害人损失,受害方表示谅解。审理的重点在于民事审判中如何认定针对受害人损失所达成的这种刑事和解协议(在本案中表现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刑事和解协议首先是一种刑事契约,以刑事责任的归属为标的。当事双方对刑事责任的处理仅达成一种意向,并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处理结果需由司法机关裁决。司法机关对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行为人从轻处罚,主要是基于其悔过表现、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的考虑,而非金钱与刑事处罚的交易,因此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刑事和解协议也具有特殊的民事契约性质,通过契约形式将侵权行为责任转化为契约责任。在本案中,刘某甲作为加害方亲属,为求得受害方谅解而出具欠条,其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即形成了单独的民事合同。在合同签订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无论刑事案件后续如何进展,刘某甲都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作者:安丘法院 李春丽  岳浩

来源:法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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