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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由男方购买一套房产供女儿居住,其重新组建家庭后能否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2025-03-13 10:50:41)
标签:

北京律师

李启来律师

两高再审案

民商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分类: 婚姻家事

编者说: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并同意购买一套房产供女儿居住,后男方未按约支付按揭款,其以已组建新家庭、无经济能力再继续承担后续按揭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产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进行分割,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

基本案情


梁某(女)与王某婚后生育女儿王小某(智力残疾),2019年,梁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王小某归梁某抚养,王某支付抚养费并同意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梁某名下,供王某、梁某及女儿居住,由王某承担每月的按揭贷款,双方不得出售也无权单方面处置该房产,该房产的唯一受益人为女儿王小某。

2022年3月后,王某未按约支付按揭款,后其以已组建新家庭、无经济能力再继续承担后续按揭款为由,诉请对该房产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进行分割。梁某辩称,涉案房款实际为离婚补偿金,王某经济条件较好,分割房产的诉求不合理。


2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离婚协议系双方离婚时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及时履行。该房产系双方离婚时为保障女方及女儿居住之目的购买,王某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按揭款,已违约在先,现其要求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分割涉案房产,违反了《离婚协议书》不得单方面处置房产的约定,且将使得女方及女儿居住权益落空,故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3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男方离婚时承诺购房是为女方及女儿提供生活保障,后其以再婚后无能力继续支付按揭款为由要求分割房产,不仅违背了协议约定,也使得妇女儿童可能会陷入因离婚而无房屋居住的困顿境地。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弱势一方的居住需求以及实质公平,依法维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及弱势一方的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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