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同名房产险遭法院法拍,不得不网络维权,遭遇如此应该怎么办?
(2025-03-12 10:15:53)
标签:
北京律师李启来律师两高再审案民商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 |
分类: 两高再审 |
近日,家住北京的李先生在社交媒体上发文称,自己于2016年在海南省海口市购置的一处房产,2025年1月5日通过物业得到也有法院《公告》显示,自己的房产“将被执行法拍”。李先生瞬间震惊,不知道自己为何在没有得到相关诉讼信息的情况下,相关的银行账户等资产没有被查封的情况下,就会遭到房产被法拍的局面。
李先生通过微信小程序调案宗查阅,虽然未能查出结果,但律师推测此事可能是一个乌龙事件。李先生的律师要求法院紧急停止法拍程序,工作人员表示要征求法官意见,等法官答复。李先生的律师去法院调案宗。然而,法院拒绝协助他调案宗,并表示他应该尽快腾空房子,协助法院进行法拍。
律师通过业内的朋友联系到了这起案件的原告律师,并得知真相:原来是一个重名重姓的“李先生”欠下了巨额债务,无力偿还,便被拍卖了房子。然而,法院却误将李先生当成了那位“李先生”,导致他的房产被采取了司法拍卖程序。
无奈之下,李先生将此事爆料至网络。经过媒体的曝光和关注,法院最终向李先生进行了道歉,1月8日解除了对房产的查封,并表示将找出出错环节以及相关责任人。
李先生仍然感到不解,“到底哪个环节出问题了?”。在新闻的留言区,网友们纷纷替李先生表示后怕,如果不是物业及时提醒,一旦自己的房子被法拍了,自己又该怎么办?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照谁承担?
阅读链接:自己的财产被法院错误执行,应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在本案中,法院应当认定此次执行为错误执行,并作出裁定,要求买受人返还房产,恢复同名男子的财产权。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将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将裁定驳回。
根据《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行使职权时,如果因执行疏忽或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因法院执行失职所造成的损失,受害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
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错误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违法将案件执行款物交付给其他当事人、案外人的;(八)违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或者依法应当评估而未评估,依法应当拍卖而未拍卖的;(十一)因违法或者过错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免责声明】:
本博客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本文来自于网络,仅供学术探讨和信息共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