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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到期后,一方仍占有使用房屋的,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2025-02-21 10:12:21)
标签:

北京律师

李启来律师

两高再审案

民商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分类: 债权债务

封面新闻


鲁法案例【2025072

兰陵法院:房屋租赁到期后,一方仍占有使用房屋的,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20238月,主某作为出租方、曹某作为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主某将位于兰陵县某村的一处房屋出租给曹某,租赁期限为202382日至2023122日(四个月),租金为2000元,押金为500元。202382日,曹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主某支付足额的租金及押金。租赁期限届满后,曹某仍然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故主某提起诉讼,要求曹某支付自2023122日至2024102日(十个月)的房屋租金5000元。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曹某与主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租期届满后,曹某仍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应视为其继续承租涉案房屋,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金继续按照租期内价格即500/月的标准计算,因此曹某应支付自2023122日至2024102日产生的房屋租金5000元。


三强三优


郯城法院:凛凛寒风中,法官为老农解心结

2025年1月9日,正值寒冬,广袤麦田上的冷风呼呼作响。一场关乎两位老农的土地纠纷,正等待着一位老法官前去化解。这是郯城县人民法院新村法庭副庭长王义祥和助理第三次踏上邵家村麦田的田埂......



蓬莱法院:网购海参遇纠纷,诚信调解促共赢——从一箱海参看网络消费的"法治温度"

王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某商家销售的"野生即食海参",收货后发现产品包装无生产日期,且经检测含盐量远超国家标准。王某以商家"欺诈消费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但商家却提出,王某半年内多次购买海参并起诉索赔,涉嫌"知假买假"。双方各执一词,火药味十足。  庭审中,法官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用"三剂药方"促成调解,实质化解矛盾,最终,王某接受了调解方案,商家承诺整改海参生产工艺。双方当庭完成了退货退款手续。就这样,一起由海参引发的纠纷,从"对簿公堂"变为"握手言和"。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5073

巨野法院:月利率0.02%,法院如何判?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2012月被告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25000元。被告于2020125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金额为25000元,月利率0.02%2022125日归还本息,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借款月利率0.02%,即年利率0.24%,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有效,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自2020126日起计算至2024123日,按照年利率14.6%计算,2024124日之后的利息,参照LPR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约定了借款的期限,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借条中对律师费的承担做了明确约定,原告主张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鲁法案例【2025074

高青法院:业主能否以未收房为由拒交物业费

2019523日,山东某物业公司与高青某置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了物业费、电梯费、车位费的标准及逾期交纳物业费的违约金。王某系涉案小区的业主,其在与高青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物业费标准及交纳等内容处签字确认。其后,王某以未收房为由拒交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小区业主,物业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山东某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高青某置业公司也已微信形式通知王某于202194日办理交房手续,王某因个人原因一直未办理收房手续,应自小区统一交房之日(202194日)交纳物业费。

本案经法院组织调解,物业公司同意就案涉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费打折收取,最终王某也同意物业公司的方案,当庭交纳拖欠的物业费。案件纠纷妥善解决。


视频普法

日照市岚山区法院: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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