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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安装的电梯“出了事”,谁该担责?

(2025-02-15 14:58:31)
标签:

两高再审案

民商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李启来律师

北京律师

分类: 资讯评论

城市微改造不断推进

为方便出行

别墅安装私家电梯司空见惯

部分旧楼业主也自发加装了电梯

但类似这样的情况

后续发生安全事故

该由谁负责呢?

一起进入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大兵在A公司销售人员推销下与该公司签订合同,为自己的别墅安装了一部家用电梯,该电梯由A公司负责运输、安装并提供设备质保期1年、终身维护服务。次年,大兵的弟弟小军乘坐该电梯时,不慎将物品掉落进电梯底坑,随后自行拿取钥匙打开电梯紧急开锁装置进入电梯底坑捡取物品。此时,电梯轿厢突然坠落造成小军死亡。

小军家属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0万余元,并向法院提出针对案涉电梯是否合格,产生事故原因以及事故与电梯质量、设计和安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申请。



A公司则表示,小军作为非电梯专业维保人员,私自进入案涉电梯底坑,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当初根据大兵的个性化需求,A公司与大兵签订《设备订制合同》对产品进行约定,被告提供的家用电梯符合合同约定且验收合格,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生产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A公司生产安装的案涉电梯经第三方鉴定存在缺陷,该缺陷系造成小军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军在物品掉落电梯底坑后,未联系被告寻求帮助,其作为非专业人员无视案涉电梯警示标语提示风险,贸然开锁进入电梯底坑将自身置于危险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死亡后果发生。综上,案涉电梯存在缺陷和小军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与损害结果发生均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70%的责任,需向原告赔偿74万余元,同时酌定被告A公司赔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官寄语

近年来,由于电梯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保养维修不及时而引发电梯伤人、致人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

因此,小区在加装电梯时,应当注意所购电梯质量和安装要符合国家标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和承担保养维护工作,且需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使用,但居民购买家用电梯自用除外。

当电梯故障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并交由电梯专业维保人员进行处置,非专业人员不可贸然进入电梯处置故障,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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